吴志刚:谁该为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10:46 江南都市报

  -本报评论员吴志刚

  最大工伤索赔案责任人拒不执行判决

  据新华社电 国内最大的工伤索赔案浙江“泰顺矽肺病案”(索赔金额高达2.08亿元)又有新进展。泰顺矽肺病案件被执行人王运福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日前被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1993年7月7日,浙江泰顺人王运福和陈益校、张万民三人合伙,承包辽宁省沈阳至本溪一级汽车专用公路小堡至南芬第七合同段吴家岭隧道施工工程,施工期间没有采取切实有效的劳动安全保障措施,致使数百名工人绝大部分患上了致命的矽肺病。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判决王运福承担该案总赔偿金额61636080元人民币17%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即应支付赔偿金额10478134元,并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但王运福至今仍有8763584元赔偿金未履行。

  一个隧道工程,使数百名工人患上了致命的矽肺病,他们的生命从此堕入万劫不复的黑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算,每天还要承受撕心裂肺的痛苦,并且死神随时有可能降临。在他们身后,是数百个濒临破碎、在愁苦中度日如年的家庭。难道他们天生就该承受苦难吗?包工头、公路发包方、劳动执法部门,还有这个转型中的社会……到底是什么因素,戕害了他们的幸福和生命?

  从1993年到现在,事件过去14年。这期间,有的受害者已经离开人间,但我们等来的还是被执行人王运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消息,他仍有8763584元赔偿金未履行。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他被判决对全部赔偿额承担连带责任。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可怕的假设,如果王运福们真的无法拿出赔偿金,那这些受害的工人将不再获得任何赔偿。在这样的背景下,当年的工程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对工人毫无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的施工方,难道不应该因失察承受连带赔偿责任么?如果那样的话,还在运行的公路,其赔偿能力应该比个体的包工头要大得多。也许,当年判决的时候,有关方面考虑到公路是政府的,应该为政府分忧。这种“大局意识”,却是以数百个公民的个体痛苦为代价的。

  还有,隧道工程施工时间肯定不是一两个月就能完成的,在这期间,王运福们的施工队毫无保障毫无安全可言的生产肯定不是一两天,工程发包方、工程监理、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哪去了?就为这失职,他们也应该被问责,可我们根本看不到这方面的举动。

  时间过去14年,我们发现,劳动安全保护不是更进步了,工伤事故不是越来越少了,而是愈演愈烈,汹汹而下。此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先后付诸实行。但越来越多的人为中国的工业化以及个体的生存牺牲健康以至生命,是我们反思体制的时候了。

  汉代桓宽《盐铁论》中谈到:“世不患无法,而患无必行之法。”意思是说,一个社会并不担心没有法令,而是担心没有坚决执行的法令。无法可以制定,有法而不执行的后果是不堪设想的。作为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积极主动地深入工作现场去检查,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可是现实并不如此,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曾经对此进行过调研,在他们提供法律援助的50件工伤案件中,没有一名农民工看见过劳动执法部门去他们的工作场所检查。

  据调查,目前农民工

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仅为12%,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为10%,这说明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不签劳动合同、不给农民工上保险的现象大量存在,可是这些用人单位却没有受到任何的惩处,可见,当前我国劳动执法中存在着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执法力度不强的问题。如何破解这个大难题,需要执政者的大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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