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林:多点民权不可侵犯 少点领导不可冒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14:02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作者:曹林

  这周有两件类似的事让我等小老百姓看了不太舒服,一件发生在西宁,因西宁至湟中县的道路年久失修,政府没有及时修理,市民张某为给大家讨个“说法”,喝了3瓶啤酒后壮胆来到市政府门口大骂市政府领导,结果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8天。另一件发生在陕西志丹,4名干部因编发和传播了辱骂领导的荤段子短信,在分别遭到逮捕和刑拘后全部被免职。

  两条新闻似乎向公众传播和强化着一种暗示:权力不可侵犯,领导不可侵犯。胆敢侵犯的话必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领导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确实,在一个文明社会中,无论从道德还是法律角度看,骂人和编派毁人形象的荤段子都是不对,不管骂谁编派谁都不行,受害者的权益应该得到伸张,伤害者应该受到惩罚———但也不至受到“行政拘留8天”这么重的惩罚,一个纳税人,他纳了税本就应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可道路年久失修政府却没及时修理,纳税人在道义上有“生气”的理由,如果领导能站在“食税者”的立场看,是能理解他的辱骂的。至于编短信骂领导,虽然很恶劣,但在这个短信满天飞和荤段子横行的时代,有几个人没被荤短信戏耍过?编派短信骂人已成为一种日常的恶,领导不必有那么强烈的被侵犯感。而且将此行为定为诽谤罪的程序非常不妥,正如有媒体批评的:按照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诽谤罪原则上为自诉案件,即由受害人自行向法院起诉,而在“志丹短信案”中却未经过法院裁判而径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明显与法定程序不符。而且从那些短信内容来看,对官员名誉的侵犯也缺乏“实际恶意”,不宜动辄抓人入刑。这也显然属于领导的报复性重罚。

  从另一个角度看,官员不是一般人而属于公众人物,既然选择了当官,选择了被公众关注和管理公共事务,也就让渡出了一些私人权利,不能与平民有享受同等的权利保护待遇,就没有了平民那样较多的隐私权、人格权、名誉权等等,有责任承受一些较苛刻的评价和宽容一些较过分的戏谑,这也是一种政治文明。越能在这方面展现宽容的官员越有魅力,也越能树立权威和越能让民众敬畏。因为他能通过那博大的胸怀和宽厚的姿态,使自身拥有了一种强大的道德力量,这种力量能让人对权力生出一种发自内心、真正认同的敬畏感,一个领导连这种辱骂都能宽容,还有什么理由不尊重和拥戴他呢?其实,这两起事件是官员多么好展现自身宽容魅力和树立权威的机会啊,可两地的领导都选择了睚眦必报的报复性重罚,选择了以严厉的惩罚教训人们“领导绝不可冒犯、权力绝不可侵犯”。

  这种报复性重罚不仅树立不起自身的权威,反而会激起公众强烈的逆反心态,招致公众在背后和私下更多的骂声———某些愚蠢的官员啊,你的权力也就只能让站在你对面骂你的人闭口,让你耳朵能听到的骂声噤若寒蝉,让你权力所及范围内的骂你者受到重罚,可那街头巷尾,那拥挤的人群,那窃窃私语,还有那浩瀚无际匿名的互联网江湖,你能让他们闭口吗,你能让他们发自内心地敬畏你不敢侵犯你吗?那是靠权力威逼不了的,只能靠权力的德性,靠博大的胸怀和政治魅力在道德上征服他们,用最大限度的容忍民主监督来赢得他们的心。

  在这个民权意识充分彰显的法治时代,公民再也不是过去那种在权力面前唯唯诺诺的臣民———这个时代,法律应尽可能地首先保障公民权利,尽可能地营造“权利不可侵犯”的氛围: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权,保护人民监督政府的权利,在公权与私域上划上一个清晰的界限,使私权免受公权的侵犯。而不是以官员自身为中心,让公众害怕自己,通过报复性重罚教训公众“权力不可侵犯”。领导不可冒犯、权力不可侵犯———这是靠暴力、严惩和强制树不起来的,只有民权首先不可侵犯,权力才能不怒自威,才能以一种巨大的道德力量让自身不可侵犯。

  敬爱的领导们,原谅那个在市政府前骂你的纳税人吧,原谅那几个编短信骂你的干部吧,你失去的也许仅是一丁点儿报复的快感,但得到的将是人们发自内心的敬畏,那样的你才会真正不可侵犯。(作者曹林,系新锐青年评论作者,现为《中国青年报》青年话题编辑、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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