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警方早该公开邢台系列强奸案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4日07:29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3年时间里,河北邢台市相继发生十多起强奸案,受害人大多为未成年女学生。作案手段类似,受害人描述的犯罪嫌疑人特征也类似。今年9月11日,邢台警方发布通缉令,短短两个月时间,甘肃、河北警方于11月11日联手将犯罪嫌疑人抓获。但邢台警方旋即遭到当地市民质疑,因为在过去3年多时间里,邢台警方一直没有向社会公布此系列强奸案警情,今年9月发布通缉令,也是将强奸案嫌疑人称为重大抢劫案嫌疑人。

  面对公众质疑,邢台警方解释说,由于受害人群很特殊,都是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不便向社会大面积公开通报案情,如果布告上说了具体案件的性质、案发时间和受害人姓名,可能会对受害学生造成新的伤害。事实上,这样的解释未免牵强。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时,向社会公布具体案件的性质,提醒公众加强防范,不等于同时公布具体案情和受害人姓名。

  在3年多的日子里,案件接连发生,警方却一直没有向社会预警,也可能是怕“打草惊蛇”。但是,对于一切有预谋的犯罪,犯罪者总是在暗处,而且总是对公安机关保持天然的警惕,不存在“打草惊蛇”问题。而如果公安机关不及时预警,捂着案子不对社会公开,极可能“养虎为患”,让犯罪分子继续作案,而学校和家长却处于浑然不知的被动状态,无法警惕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

  事实一再证明,无论是面对突发事件,还是面对违法犯罪活动,及时保障公民的知情权,都是保障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前提条件。从SARS事件,到

禽流感暴发,再到很多系列犯罪案件,一再验证这样的事实:一旦信息不能走在事件扩张和蔓延的前面,事件的扩张和蔓延必将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没有知情权,人们就不可能及时采取应对措施,以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完全可以这么说:人权始于知情权。由此,开放社会才会越来越强调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并且不遗余力地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

  在过去长期的公安实践中,某些地方公安机关不能很好地处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之间的关系。往往简单地把打击罪犯等同于保护人民,认为只要打击了罪犯就保护了人民,从而一切心思只集中于打击罪犯,而没有将保护人民置于一个绝对优先的地位,从而出现不少在打击犯罪活动中反而“误伤”人民的做法:比如像警匪片中常见的场景一样,不顾危险地开车狂追嫌疑人;比如很多案件侦查往往在秘密中进行,没有及时给群众预警,没有将保护群众安全置于优先的位置,进而给犯罪分子再次作案的机会。

  类似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除非涉及

国家机密和一些对人民群众没有现实、迫在危害的案件,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中,应该及时满足公众知情权,它不仅无碍于案件的侦查,不妨碍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反而在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同时,通过群众力量,及时发现嫌疑人和犯罪线索。对于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及时发布通缉令就是最好的证明。

  在对人民群众有现实、迫在的持续性违法犯罪面前,公安机关应该首先公开信息,向社会预警,将及时保护人民群众放在首位,并在此基础上打击犯罪活动。这一点,应该成为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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