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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立法禁止恶搞是否为独占熊猫品牌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5日09:44 东方早报
作者:杨涛 从成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传出的消息说,成都将制订全球首部专门为大熊猫“量身定做”的法律《成都市大熊猫保护管理条例》。依此条例,“恶搞”大熊猫、对熊猫品牌过度商业化运作等都有可能被列为禁止行为。(11月23日《成都日报》) 我同意某些人的观点“大熊猫是中国的骄傲,不能随意污染大熊猫的形象”,但如果用法律来介入,我却坚决反对。 道理很简单,大熊猫是一种动物的名称,而不是某个动物园或者某个研究所的叫“盼盼”或者“欢欢”的个体大熊猫,“恶搞大熊猫”并没有伤害到某只个体大熊猫,也就不伤害到某些人的具体利益,不过是一种艺术或者娱乐。也许有人对“大熊猫”有深厚的感情,他会说,“恶搞大熊猫”伤害了他的感情。但在这个世界,对各种动物有感情的个人多着呢!如果可以禁止别人说或者做(比如制订禁止恶搞“华南虎”、“中华鲟”的法律),如此一来,谁还有说话的自由、娱乐的权利呢?说到底,我们的自由与权利必须建立在尊重别人的天然的自由与权利的基础上。如上立法是对人们自由的一种侵犯。西塞罗说:“为了自由,我们做了法的奴隶。”法律是为了更多地扩展人们的自由,而不是立法者任性意志的体现。“恶搞大熊猫”是人们的娱乐权利,你可以不喜欢,也可以反对,但你不能因为不喜欢,就通过立法手段加以禁止。法律对于人们的自由与权利要保持一种敬畏,要充当守护者的角色,除非这种自由与权利已经严重伤害到其他人的自由与权利,伤害到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但“恶搞大熊猫”,并没有造成上述恶果,反而受到相当一部分人的欢迎。对于这样的举动,法律根本没有必要禁止。 上述立法也是法律的越位。西方人常说“上帝的归上帝,恺撒的归恺撒”,世俗行为与精神层面的事情在他们那里分得一清二楚。我也想说,“法律的归法律,娱乐的归娱乐”,娱乐的东西可能千奇百怪,也是泥沙俱下,你可以不喜欢它,或者认为它荒谬,那你完全可以大声批评。我坚信低俗的东西不可能长时间有市场。相反,一看见所谓的低俗就迫不及待地禁止,却有可能因此扼杀人们的创新精神。顺便说一句,成都企图用地方法规来达到禁止“恶搞大熊猫”的目的,其实也是不现实的:成都不允许,我到长沙如何,难道成都地方法规能把手伸到长沙不成? 最后,容我大胆假设一下,成都市的如上立法,是不是要为自己将来独占熊猫品牌打开方便之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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