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云翔:英国的婴儿何以保住了生命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6日07:30 新京报

  作者:邹云翔

  一名孕妇因难产生命垂危,由于丈夫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在抢救了3小时后,医生宣布孕妇抢救无效死亡。其间,医院一面请110紧急调查该孕妇的户籍,试图联系上其他家人;一面上报了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得到的指示为:如果家属不签字,不得进行手术。

  这让我想起了2001年英国的一个类似的诉讼,当原籍马耳他两个连体婴儿的父母,因为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手术,听任两个孩子生命处于危险中时,英国法院甚至取消了周末不开庭的惯例,以法律的名义命令进行这样的手术。法律维护了制度,也维护了生命。

  同样是制度,英国的婴儿为何保住了生命?我们热血沸腾,但曾经有人因为送血车的姗姗来迟失去了生命,仅仅因为

卫生部门有规定,统一用血站的血禁止医院现场采血。今天又发生了这样的制度压倒人命的事,仅仅是因为有制度规定,手术必须有家属签字,而此家属非常“顽固”不愿意签字,领导们也非常“原则”。于是生命的悲剧还是出现了。

  法治不应将一个人的生命建筑在另一个人的任性上,在进行制度建构时,针对可能的个人的任性而设计了例外的程序,以体现人命高于一切的信念。马耳他婴孩就是这样的理性制度建构的受益者,他的生命不至于因为父母的价值信念而受到摧残,社会保护了他作为一个人应拥有的权利。但是我们分析眼前的案例时,我们发现,我们的制度设计却是将一个人的生命完全依附于另外的一个人的决定,而缺乏针对特殊情况的制度设计,最终无法体现生命高于一切的制度理性。

  我们必须反思,我们必须完整地来设计我们与生命有关的一切制度,从而能够用制度呵护生命的尊严,同时也就使得制度能够维护自身的正义。英国法庭能够干预连体婴儿的生存决定,美国法院能够裁决

植物人是否撤掉生命维持系统,我们国家也需要有一个保底的制度设计来给生命一个安全阀。这个问题非常紧迫。

  □邹云翔(江苏 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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