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大中:看看我们是怎样陷入制度泥淖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9日09:41 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范大中

  “丈夫拒绝签字,导致孕妇死亡”一事中的“丈夫”肖志军现在干脆否认他与李丽云的夫妻关系,理由是没办结婚手续。公安系统内部网站的信息显示,李丽云与肖志军都是未婚。这让问题一下子聚焦在那位民警的身上——警察认定他们是夫妻,医院再根据警察的认定让肖志军签字,肖志军的拒绝导致李丽云死亡,顺着逻辑链条摸下去,问题就成了全是警察的错误判断之过。

  医院说,都因肖志军不签字;李丽云的父母说,是这个流氓加疯子加骗子害死了我女儿;北大法学院“大嘴教授”孙东东建议李母说,告你那女婿过失杀人附带民事赔偿——都想要置肖志军于死地!狗被逼急了也会跳墙,于是肖志军说,我们没结婚啊,医院不应该逼我签字,我负不起责任啊。

  肖志军据《婚姻法》否认了他有签字的权利,等于把

医院架到火上烤,显然,医院不能把手术单让一个没有签字权利的人去签,因此也就不能说因为肖志军不签字而致使抢救手术没法进行。但若因此把责任推到医院身上,医院无疑又会同样把警察架上火堆,因为正是警察认定肖志军与李丽云是夫妻,医院才非让肖志军签字不可。可那位好心的警察真的该承受这样的责任吗?

  这还不算,让我们反过来再做假设:如果当时警察作出相反的判断,认为无法确认肖志军就是李丽云的丈夫,那么医院就可据此将李丽云当作无主病人来处理了吗?就算可以,那也应严格尊重患者本人神志清醒时的意志,当时李丽云明确表示不手术,只用药。医院还是无法救李丽云一命。更严重的问题是,在肖志军在场的情况下将李丽云当无主病人处理,肖志军要是主张权利起来,医院也一定吃不消。

  这衍生了很多问题,首先是医院会吸取教训以后更严格审查病人家属的签字权,可这样就能保证万无一失吗?谁都知道,中国人口太多,办错户口本、身份证名字搞错、录入信息有误或不全等问题都某种程度上事实存在,而这些就能直接把手术卡住。恐怕我们更不愿意看到这种悲剧发生。

  再这样追究下去,在各自都严格规避责任的动机下,就无可避免地陷入制度的泥淖。为什么会这样?原因在于,所有的法律制度都是依据基本的人性而设计的,这个人性在本事件中就是患者家属绝对不会作出不利于患者的决定与选择,对此我们只能深信而不能加以怀疑。但我们在讨论中都倾向于否认人性的合理。于是,因为李丽云的死,我们都认定肖志军不签字就是对李丽云不利,但这无异于说手术单只是单选项,只能签,不签就是过失杀人。如果是这样,医院为什么还要把选择权交给病人家属?既然是单选项,那就应该直接手术,不必签字。既然需要家属签字,就表示这是项选择权。现在的问题是,我们到底该说是肖志军选错了,还是说制度本身就有问题?

  大家都该为此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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