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支柱:强行入户查证侵犯个人权利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9日08:18 新京报

  作者:杨支柱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不仅仅是财产权利,还主要是居住者的人身权利。而对出租屋强行入户查证,严重侵犯了房客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房屋占有权和房东的房屋所有权,是毫无疑问的。

  12月5日中午,一名外籍男子受到惊吓,蹲在广州白云区马务村一出租屋9楼窗台上大声喊叫,路人以为他想跳楼,其实是因治保队和出租办人员不穿制服强行闯入出租屋查证,该外国人误以为来人抢劫而呼救。在这次强行查证中,出租屋的门被砸出一个大洞,广东电视台一名记者在采访中被打。(12月6日《信息时报》)

  出租办、便衣警察或治安联防队没有搜查证,就强行闯入出租房屋查证的事,人们早已习以为常。我们或许会隐约觉得有什么地方不对,但一般不会深入思考,这是因为已经“习惯”了。这次的查证能成为新闻,显然是因增加了“老外‘跳楼’”和“记者挨打”两个看点。

  公务查证和抢劫在我们看来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为什么在外国人的眼中会变得界限模糊以至产生误解?除了查证人未穿制服,当然是因语言不通。我们能很容易区分强行入户查证和抢劫,其实是依靠语言分辨来者何人,并非这两种行为模式有显著区别。强行入户查证和抢劫一样,在行为模式上都表现为同时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者的表面相似性远大于盗劫和抢劫。

  强行入户查证既侵犯了房东的房屋所有权,也侵犯了房客的房屋占有权。无论是房东还是房客,在房屋受到第三人侵害时都享有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和妨碍预防请求权,在紧急状态下并得直接以腕力排除第三人的干预。未经允许闯入他人所有或居住的房屋,当然是对他人财产权的侵犯,不管是破门而入、尾随而入还是从敞开着的大门步入。房客的权利与房东的权利虽然相互限制,但二者之和却正好相等于一个完整的房屋所有权,政府除了对房东依法收税,对出租房并不享有比对房东自住房更多的管理权力。

  政府或房东当然可以要求房客登记身份证号码,这是保护房客权利和维护社会秩序所必要的,而且自住房房主的身份信息同样被政府知悉;但是除非房客同意,或者符合搜查的法定条件并开具了搜查证,政府公务人员和公务协助者不得进入出租房屋。

  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不仅仅是财产权利,还主要是居住者的人身权利。撕破人家穿在身上的衣服,不同于撕破人家晾晒在衣架上的衣服,前者不仅是对财产的侵犯,更是对人身的侵犯,从法理上讲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还构成侮辱罪。住宅作为个人私生活的堡垒,作为个人权利的屏障,作为人格尊严的象征,也享有相似的地位。民间俗语说,“打人不上(其住宅周围)百步”,显示出我们的祖先对住宅权利同样有敬畏之心。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文不是规定在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而是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更是“住宅不受侵犯”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的直接证明。

  因此,对出租屋强行入户查证,严重侵犯了房客的住宅不受侵犯权、房屋占有权和房东的房屋所有权,是毫无疑问的。“老外‘跳楼’”将这种行政侵权行为的危害戏剧性地突显出来———原来强行入户查证给某些居民带来的恐慌,居然可以跟抢劫相当。虽然多数人因没有语言障碍不至于受到如此惊吓,但聋哑人、耳背的老年人呢?由于这些人是真正的弱者,他们的反应恐怕不仅仅是像外国人那样蹲在窗台上呼救。

  □杨支柱(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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