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峰:惩治酒后驾车岂能课责餐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9日08:51 东方早报

  作者:陈明峰

  “谁卖酒,谁就要对开车者负责。”今后,北京市朝阳区交通、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为酒后驾车司机提供饮酒场所的餐馆实行责任倒查,进行警告批评,并记录在案。(12月7日《竞报》)

  要求餐馆为曾在该处就餐的司机酒后驾车担责,并进行警告批评,这不仅是对餐馆这一企业法人课以超出法定之外的义务,而且在某种程度上也超越了区级行政部门所具有的职权,涉嫌违法设定行政处罚。

  警告批评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七项行政处罚种类中的一种,虽然是最轻的一种,只具有纯粹的精神制裁作用,但无疑仍然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根据《行政处罚法》,有权自行创设行政处罚的最低层次的国家机构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显然不包括像朝阳区交警支队和商务局这样级别的政府部门。所以他们并无权自行设定这样一种处罚。

  另一方面,酒类食品并不像毒品那样,法律禁止销售(除了向未成年人)。餐馆作为企业主体,有权向包括司机在内的任何成年人销售酒类食品并提供饮酒场所,只要这种销售不违反其他法律规定。至于包括司机在内的消费者因饮酒失控而从事违法行为,那是消费者自身的事,与餐馆无关;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有能力、也应该为自己的全部行为负责,而不需要餐馆来越俎代庖。因此,政府部门要求餐馆为司机酒后驾车担责,是明显地对餐馆赋课非法的过重负担,本质上是把交通行政部门对酒后驾车这一违法行为的法定查处、防范责任推诿给餐馆。

  这种一方面把本应承担的法定责任推卸给无义务的公民,另一方面又擅自授予自己非法定权力的行为,从根本上说是对法治要义的颠倒和漠视。

  法律首先是人民用于制约政府权力的工具,法治意味着无论是政府的权力还是公民的义务都是法定的。一方面,政府的权力仅限于法律授予者,人民没有通过法律授予的权力,政府不得拥有。另一方面,人民的权利没有通过法律让渡的,人民仍然完全保有,政府不得侵犯。人民让渡的权利表现于法律之中,就是其依法应当担负的义务,政府如果对其课以法定之外的义务,就是侵犯其法定权利。

  换言之,于政府则“法无授权即禁止”,于公民则“法无明禁即自由”。而类似上述朝阳区交通、商务主管部门的行为,却恰恰把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政府责任与公民义务完全颠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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