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大林:工会领导不得兼任没抓住问题关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0日07:25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盛大林

  《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日前获得通过。该《办法》规定:“单位及部门的经营管理负责人不得兼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广州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表示“这是《办法》最大的亮点”。他说,大量非公有制企业近年都组建了工会,但其中50%以上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是由行政管理负责人兼任的,职工维权势必出现尴尬场面。(12月9日《新快报》)

  陈主席所说的“尴尬”确实普遍存在。中国的工会制度确实有待健全。应该说广州的《规定》还是很有针对性的。不过,“工会领导不得兼任”等规定并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其作用肯定也相当有限。

  工会领导由行政管理负责人兼任,职工维权为什么会出现“尴尬”?工会领导的“双重身份”确实是个问题:作为工会领导,他当然应该为职工说话;但作为单位负责人,他又必须站在单位和部门的立场上。这就像是自己的“左手”与“右手”较劲,尴尬当然不可避免。不过,把工会领导职务和单位负责人职务分离就能解决这个问题吗?事实上,目前很多单位的工会领导本来就不是由单位负责人兼任的,但在这些单位,职工维权也是很“尴尬”。这又是为什么呢?

  其实,工会主席由单位负责人兼任只是表面或形式上的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工会领导是怎么产生的。目前中国的工会组织,名义上也是由职工选举出来的,实际上在许多企业或单位,选举只是走走过场。尤其是在党政机关以及国有(控股)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都是由上级“选拔”任命的。“权力来自哪里,就对哪里负责”———上级任命的工会主席怎么可能完全代表职工的利益呢?

  还有一个问题非常关键,那就是工会的经费来源。根据《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法律作此规定的本意是为了保证工会的经费,但却使工会失去了独立性。“端谁的碗,服谁管”———被控制了经济命脉的工会又怎么可能跟用人单位博弈呢?

  “工会”是职工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自发成立的组织。它首先应该是自发的,而不应该是由用人单位组织的,因为一由单位“组织”就难免被单位“操控”。更重要的,它必须具有独立性。笔者以为,为了保证经济上的独立性,工会的经费应该是自筹的,而绝不能来自所在的单位;而要保障组织上的独立性,则必须保证工会领导真正是由职工推选出来的。

  而广州市的《规定》仍然没有触及这些根本问题。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不兼任”工会领导,表面上看,工会领导“独立”了,但实际上他与单位及其负责人仍然处于一个“阵营”,是单位领导的领薪“下属”。换句话说,他首先是“单位的人”,然后才是“工会成员”。这种体制不改变,工会能够真正发挥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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