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患方签字医院不免责担起生命之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07:26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12月10日上午,卫生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就上个月发生的北京某医院因为家属拒绝签字导致孕妇死亡的事件,新闻发言人毛群安表示,签字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障患者的权利,“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也就是说,患方即使签字,并不能免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旦违反医疗原则所应承担的责任。卫生部同时要求,北京市卫生局和当事的医疗机构,“要依据事实,依法公正地处理”。

  从11月22日媒体披露“家属拒签手术而致妻儿双亡”事件以来,舆论围绕着拒签当事人肖志军的责任、接诊

医院的过错以及手术签字制度的利弊,展开了激烈而广泛的讨论。显然,上述澄清对医患双方进一步理解签字制度的本意,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指出了问题之关键,即医疗机构在履行手术前签字同意义务的时候,应该给患者和家属讲清医疗风险所在,尽一切可能消除人们把签字要求视为“卖身契”的担心。

  

卫生部发言人的表态可能会给沸沸扬扬的“拒签事件”画一个句号,从这样的表态中也能剖析出手术签字制度的原意,是符合医疗道德要求的。这也意味着,在以后遇到类似的特殊事情时,医疗机构有责任对患者履行救死扶伤的紧急医疗义务。

  这也是“拒签事件”的最大价值所在。两个生命的失去也许能保障更多的生命。但是,反思似乎不能由此止步。不能让医生们忍受良心的煎熬,看着预想中的悲剧发生,所以更要呼吁立法救济那些试图担当的人。这也是许多国家都有一项公法即《紧急灾难施救法》的原因所在。它要求所有人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灾难时伸出援手,包括医生。

  历史在一点一滴中进步,任何制度的改进也情同此理。必须承认的现实是,制度的改进不可能一蹴而就,即使获得了某种改进,同样会遇到或这或那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如何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现有规章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魔鬼与悲剧都在细节之中,原本可以拯救那脆弱的生命的机会一点点流逝。按说,法律在此并非不够宽厚,然而,一旦在理解和执行之时出现了短板,立法救人的初衷就有可能“前功尽弃”。令人扼腕的是,回顾这起不幸事件,甚至连“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这样的条款,也因人言人殊,理解含混,终于没有起到为生命“兜底”的作用。

  没有人能保证类似悲剧不会再次发生。然而可以肯定的是,很多发生在性命攸关时的僵持,多是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医院方在这方面占有绝对优势,当病人拒绝签字,或者心有疑虑时,医疗机构更应该极尽解释之义务。

  经过这次讨论,我们看到了国外有不少值得借鉴的经验。比如在美国,尽管手术前不需签字,但是医院要尽告知义务。术前,医生都会要简洁明确地解释病情,并要求患者重复这些解释,确保病人能够真正理解。除此之外,医院里还有一批医院社工,他们受过高等教育,是具有心理学和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通常会在病人和家属感到恐惧、压力和孤立无援的时候出现。

  再好的法律都离不开执法者的理解,再完美的法律也得由人来执行。希望每一个人都为生命担起责任,而所有责任都分散在日常一点一滴的理解和执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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