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峰:五毒煤矿蒙混过关警示下的震慑乏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1日09:13 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沈峰

  12月9日上午,在国务院“12·5”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调查组成立大会上,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气愤地说,发生事故的山西洪洞县新窑煤矿“五毒俱全”。该矿虽然“六证”齐全,但存在超层越界、非法盗采,违规作业、以掘代采,管理混乱、严重超员,盲目施救、蓄意迟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疏于监督管理等严重安全隐患。(12月10日《大河报》)

  还记得两年前,面对矿难事故频发,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曾指出矿难不绝的三条原因——职能部门执法不严处罚不力;个别公务员失职渎职;官商勾结。而从洪洞县新窑煤矿事故来看,显然存在类似问题。最有力证据是,事故发生前11月下旬,县里、市里和市煤炭监察执法大队曾先后三次对该矿井进行检查,没有发现存在的重大隐患,使其蒙混过关,最后酿成大祸。

  然而,隐患问题已近乎“秃子头上的虱子”,李毅中一到洪洞即能看到,为何当地的煤炭监察执法队在多次的井下检查中看不到?该矿的“六证”究竟是如何取得的?

  这两个问题让笔者想起司法部一位法学专家的话:安全事故的发生与当权者的不重视和落实、执行责任制的脱轨都有直接关系。的确,从本质上讲,安全事故与权力腐败往往是一对孪生怪胎。行政不作为也是酿造悲剧的刽子手。正如李毅中所说,这起特别重大事故充分暴露出该地区监管执法不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的问题。

  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待事故不只是总结教训的问题,更是铲除权力腐败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的严肃问题。然而,我们很难回避这样的事实:每一次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处理,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的“一把手”总是有错无罪,而对一些官员的处理也是雷声大雨点小。如七台河

矿难,责任人两年还未处理,连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也大声质疑,“11·27”事故发生快两年了,移送司法机关的10多名责任人,为何还没有得到处理?很显然,震慑乏力也隐喻和揭示了“五毒俱全”的新窑煤矿为什么能够蒙混过关。试想,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在一些地方形同虚设,谈何监督管理?

  腐败不除,矿难难止。像山西洪洞县新窑煤矿这样一个“五毒俱全”的煤矿,如没有保护伞,如没有腐败,不可能在多次执法检查中“蒙混过关”。因此,比事故善后工作更为重要的,是应当深挖被事故表象遮蔽的诱发事故的腐败病灶。并且要运用有效法律手段,遏制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查处事故中的责任人决不能迁就姑息。只有在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威慑下,安全事故隐患才有望得到减少和消除,才能将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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