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琦:要手术前签字,更要救死扶伤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2日08:21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 王文琦

  不久前,北京一家医院发生因患者家属拒签手术同意书而导致患者死亡的事件。日前,卫生部新闻发言人毛群安回应这一事件时说:“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算起来,这已不是卫生部第一次就这样的问题进行表态了。今年3月,毛群安在接受《市场报》访问时也曾说过类似的话。然而,说归说,悲剧还是在几个月后发生了。

  一个“签字”拖死一条人命。这样的事,令人叹息。死者长已矣,活着的人不能不反思,不能不追问,这种害人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或者更进一步说,这个害人的制度是怎么演变而来的。否则,如果听之任之,我们不知道,这种事情还会不会发生,这样的制度还会不会再吞噬其他生命。

  “术前签字”,或称“术前告知”,本是一个在绝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制度。此项规定的本意是确保患者及其家属对手术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内容及其风险等情况有足够全面的了解、知情,进而能够同意、配合手术,便于手术顺利完成。然而,一个意在确保“知情权”的好制度,在我国却演变成了医院写满“免责条款”的“生死状”,原因不可不察。

  很多人会把事情的根源推脱给诸如“市场经济”、“

医疗改革”、医患关系紧张之类的客观原因,这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在市场经济规则下,医院单独核算、自负盈亏,有自己的利益考量,必须尽量减少与患者的纠纷。尤其在我国当下医患关系高度紧张的情况下,各种医疗纠纷事件屡有见诸报端,动辄索赔数万元甚至十万百万元,医院千方百计为自己免除责任也似乎在情理之中。但是,若这个借口成立,同样是市场经济,甚至比我们更早实行市场经济、市场化得更彻底的国家,应该也存在,甚至应该更大量地存在这样的医疗奇闻。然而,我们所知道的事实并非如此。

  有资料显示,在美、加、英、意、法、德、西等国,大都有一项公法即《紧急灾难施救法》,要求所有人在发生危及生命的灾难时伸出援手,包括医疗界人士。其中,美国《医疗法:紧急施救手术法规》规定:“医生有权在病人面临生命威胁,或有导致身体残疾的危险时,在未得到病人同意以及未得到任何其他人准许的情况下,对病人实施救治。”这种生命至上的理念意味着,医生在对危急病人进行施救时,根本不需要搞什么签字。对照惨剧,我们不由得感慨:这是个多好的规定啊,可惜我们没有。我们有的是什么呢?是怕担责任、死守条条框框的医院和医生。即便我们还有一句“救死扶伤”,可它在关键之际尤其在面临利益选择之际根本难以发挥作用。

  众所周知,好的规定必须有好的贯彻执行。从常识的角度看,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的术前知情、签字制度早已变质变味,充满医院免责的霸王条款,有关监管部门对此不可能也不应该一无所知,如果监管细致,纠正及时,挽救悲剧并非不可能。“签字制度并不意味着责任的转移,”

卫生部的表态是应当肯定的,它至少让公众看到了遏止医院滥用知情同意签字制度免除自身责任的前景。但是怎么真正实现救死扶伤?怎么在危急时刻尽最大努力挽救人的生命?依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救死扶伤”虽然被法律规定为医师的“神圣职责”,可人们甚少看到哪位医师因不救死扶伤而受到了法律的惩处。

  签字知情只是施救的一个程序(紧急情况下可从无),如果对接不上救死扶伤,生命依然是轻飘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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