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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琳:央企分红收益能否做到用之于民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15:07 长城在线
作者:艾琳 11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应交利润的比例,按行业不同分三类执行,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最大,为10%。(12月12日《中国新闻网》) 国家对央企分红,本身不是焦点。本来就是国有企业,本来就是依靠国家行政权力发起来的企业,本来就应当对国家作出贡献。 问题的焦点在于,分红收益如何使用。 很显然,对于央企来说,凡是效益好的央企,绝大多数都是垄断性企业。而这些垄断性企业,绝大多数又都是与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企业。 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又能够产生巨额利润,形成巨额效益,毫无疑问,这些利润和效益,都是来自于老百姓,是老百姓的“贡献”,如电信、石油石化、电力等,是真真实实的“取之于民”。 既然是“取之于民”,就应当“用之于民”,用之于广大的老百姓。 那么,如何才能“用之于民”呢? 根据办法规定,对央企的分红收益,将由财政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来进行使用。到底使用在哪些方面,外界并不清楚。假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与其他财政预算一样,按照常规的财政开支模式进行分配,那么,可以想象的是,这部分收益的使用效益将十分有限。 因为,从目前的情况看,在财政预算开支中,公务员的不合理开支、吃喝玩乐、公款旅游、挥霍浪费甚至贪污贿赂等支出所占比例相当可观,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也十分低下。 如果央企的分红收益也是如此地管理与使用,最终结果,“取之于民”的收入,仍然会用之于少数人,仍然会出现大量的浪费与损失,征收这块收益的目的,就不是公平社会分配,而是为少数人增加更多的福利支出与浪费支出。 也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在目前的情况下,向央企收取的分红收益,更应当建立专项预算,专项用于教育、卫生等社会公共事业,用于社会慈善与救济事业,用于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这样,既可以避免资金的浪费与损耗,也能够真正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总之,央企的分红收益,应当是一本明白账,一本老百姓能够看得见、感受得到的账,否则,老百姓心里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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