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霞:郝金安冤案的症结何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5日19:02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陈霞

  1998年,在山西临汾打工的河南农民郝金安因涉嫌“抢劫杀人”被当地警方逮捕,后被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006年,河南宜阳县警方在一次常规巡逻中抓获犯罪嫌疑人牛某。牛某称,1998年前曾在临汾市抢劫杀人。随后的调查显示,郝金安是被冤枉的。但此时,郝已经在狱中服刑八年,且身有残疾。目前,司法机关已认定郝金安是清白的。(《大河报》12月14日)

  读罢新闻,顿时让人想起此前多起类似案件。为什么这样的冤案会接连出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以为有三方面原因:

  其一,过去,我国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在办案时,习惯了“有罪推定”,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先入为主,先推定他为实际犯罪人。这么办案,一定程度上的确方便、快捷,但是也容易酿下冤案。警方毕竟不是传说中的大罗神仙,不可能对所办的案子都料事如神,不可能确保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准确无误。这么一来,在警方先入为主的办案方式下,就难免使一些无辜者蒙受含冤之苦。

  其二,量化办案指标在作祟。一直以来,许多地方的公安部门办案,为了抢进度,为了使部门考核不落后于他人,都纷纷出台一些办案指标。比如限期内抓获犯罪嫌疑人,限期内结案等等。这么做,确实能提高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但也容易出现荒唐和极端行为。为了让犯罪嫌疑人尽早交待,为了不拖单位的后腿,一些办案人员在审讯时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严刑拷打等非法手段,这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事实上,我国法学家早已指出,当办案这种严肃的事关他人切身利益乃至生命的行为,一旦和量化性的指标挂钩,那给人们带来的负面作用和后果将是无法想像的。比如此次郝金安遭遇的冤案,他就一直鸣冤称自己是遭警方“屈打成招”的,以至含冤入狱近10年,令人哑然。

  其三,“沉默权”作为一项权利,在当下并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确定和保护。我们在外国影视剧中经常会听到警察对犯罪嫌疑人说:“你有权保持沉默!”,这个来自于英美法律制度中的著名“米兰达规则”———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不自认其罪,在一定意义上对于避免冤案很有作用,值得我们研究和探索。

  笔者以为,在我国的现实背景下,办案人员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专家也指出,警方迫于要“提高破案率”和“命案必破”等压力,这使得负责案件的工作人员有了“制造”冤案的客观基础,有必要以嫌疑人“沉默权”实现对其的制衡,使办案人员失去逼供、诱供等非正常执法行为的前提和土壤,从而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无辜者的合法权利。

  所幸的是,目前,我国公检法都已意识到“有罪推定”的危害性,都在大力推行“无罪推定”原则,摒弃过去落后的“有罪推定”办案思维。这为避免冤案开了个好头。美中不足的,量化办案指标以及忽视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却仍在发生。笔者以为,这是有关方面必须面对和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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