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国英:村民为选举闹离婚是可以避免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07:52 新京报

  作者:党国英

  后安岭村的麻烦出在村民代表的选举上,而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在选举村民代表时用选民个人投票的办法,如果采用这个办法,是可以避免闹离婚事情发生的。另外,如果一个村明显地分为不同家族,家族之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不妨按家族界限将它们分为不同的行政村。

  听闻北京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的村民为了行使自己的民主选举权利,竟纷纷闹离婚,如同听到天方夜谭。

  实际上,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虽然有不完善的地方,但只要选举组织者认真依法办事,这部法律还是可以用来作为选举工作的依据的。后安岭村的麻烦出在村民代表的选举上,而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在选举村民代表时用选民个人投票的办法,如果采用这个办法,是可以避免闹离婚事情发生的。

  而从全国范围看,村级民主选举产生麻烦甚至闹出事来,的确不是个别现象。这很值得我们思考一些问题。村民委员会主任不就是一个村庄的公共服务岗位吗?它的权力、它的含金量究竟有多大,以至于人们为这个岗位争得不亦乐乎,甚至有人不惜违法乱纪破坏选举?有的国家的小城市选举市长,就像一场愉快的游戏,甚至选出一个毛头小伙子来当市长。难道是中国人真没有发展民主政治的素质?

  我不这样认为。仔细观察不难发现,凡是选举发生困难的村庄,一个主要因素不可忽视,就是村庄集体手里有很大的可支配财产,特别是城市郊区,如果土地将要变成建设用地,土地的含金量高了,权力的含金量也就高了,人们争权的热情也就高了。权力的含金量一旦提高,公共权力岗位的荣誉性和服务性就容易被涂抹上肮脏的东西,那些有心为公共服务效力的人也惮于权力过大,会远离选举竞争。

  总结世界民主政治发展的经验,我们总能看到,越是把政治权力局限于公共服务的范围,越是让政治权力尽可能避免与可交易财产的支配纠缠不清,政治就越容易清明透亮。清晰的财产权利关系,是民主政治的经济基础。反观我们,所谓集体拥有对土地财产的支配权力,这种权力又很难监督,这就给我们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出了一个大难题。

  当然,解决了财产权问题,并不能保证民主选举万事大吉。政治学者经常讲,程序公正是目的公正的保障;如果没有程序公正,目的公正也不会存在,这是有道理的。我们有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这是搞好乡村民主选举的基本保证。但在选举实践中有大量复杂问题也需要法律来规范,而目前的法律还不能满足需要,所以有人提出应制定类似“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这样的法律文件。比如,在正式选举前,如何能保证产生一个中立、公正的选举委员会?这个选举委员会按照什么样的程序主持选举?选举中的违法现象如何认定和处罚?对当选者如何启动罢免程序?所有这些问题,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起来,最终通过立法途径寻找出路。

  后安岭村在选举中明显地分成了派别,但分派并不可怕;派别的竞争本来是民主政治的一个特征。但是,如果能有一种制度安排来避免过于激烈的派别竞争,特别是家族性的派别竞争,不失为一件好事情。我国有些地方有好的经验。如果一个村明显地分为不同家族,家族之间由于历史原因,常常在公共事务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不妨按家族界限将它们分为不同的行政村,然后让他们分别选举村民委员会。一般情况下,经过这样的安排,问题总能得到解决。

  这种情形说明,“自治”的概念比“选举”的概念更重要。一个社区的居民,在不违反国家基本法律,特别是不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可以成立自己的自治单元;一个自治单元经居民投票,可以分为不同的自治单元。同样,不同的自治单元也可以经过民主程序合并为一个自治单元。从长期趋势看,我国农村基层的自治单元(行政村)会大量合并,但在这个过程中,也会有少数自治单元分解为两个以上的自治单元。我们的法律也要为这种变化开辟空间。

  □党国英(中国社科院农村所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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