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培云:后安岭婚变里的消极公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09:15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熊培云(资深评论员)

  今年9月,北京市怀柔区汤河口镇后安岭村开始新一届村民代表选举。不料随之而来的,是该村近20户村民同时“闹离婚”。他们的目的很明确,是通过离婚的方式实现夫妻分户,从而增加选票,选出自己支持的村民代表。(据12月18日《南方都市报》)

  这让我想到不久前贵州农民“分公章”的新闻。正是这些“原生态”的拆分与重组,为我们毫无遮拦地展示了这个转型时代特有的分分合合。

  对于“后安岭婚变”,许多人从中解读出不少积极意义,认为它从侧面生动地反映了基层民众依法参与、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热情,表明了他们“不惜代价”维护自身民主权益的决心。甚至引诗为证:“生命诚可贵,婚姻价更高;若为权利故,两者皆可抛。”

  在中国,通过离婚来获取更多的权利早已不是新闻。比如,2005年8月,为帮助下岗职工特别是单身下岗职工再就业,位于河北省任丘的华北油田管理局规定允许离婚的下岗职工(视同单职工)重新上岗,但以离婚证为准。政策一出台,许多职工选择了“突击离婚”。

  具体到发生在北京后安岭的这场“婚变”,“离婚”者似乎也是在钻制度或法律的空子。显然,这种选举安排最明显的漏洞就是它没有将权利落实到具体的个人,而是落到了家庭或者户。接下来的情形是,尽管法律规定人人平等,实际上并非如此。比如说,一家四口人和一家五口人,两家人之间个体的权利并不相等。同样,在同一家庭里,真正能做主的也只是那位去投票的人。

  民主的发展同样是一个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它同样为我们见证了“从户到人”的转变。在我看来,这种以户为单位的选举方式,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重温了世界历史上的“消极公民”与“积极公民”等民主实践的缺陷。比如说,1791年法国宪法仅赋予450万人以选举权,不到当时法国人口的五分之一。尽管该宪法以《人权宣言》为序,名义上取消了等级,却又采取政治隔离政策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凡不符合财产规定的消极公民都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大革命前后占法国人口1/12的家仆是没有选举权的。在许多人看来,他们没有主见,而且,既然主人已经去投票了,他们的投票就只能是重复票,仿佛他们是只会学舌的“鹦鹉公民”。同样,在那个时代女人也没有投票权。由于从整体上排除了穷人和妇女,这种选举实际上是以“富户”为单位进行的。从这方面说,西方民主进程可以概括为从“富户”扩大到“户”再落实到每一位公民。

  回到后安岭。今天以户为单位分配选票与上述消极公民和积极公民无疑有着本质区别,但必须承认的是,在同一个家庭里,上述“消极公民”并非不存在。因为以户为单位的权利实际上通过“家长制”而不是由每一个具体的公民来实现的,正是这种家长制使家庭的其他成员处于一种未成年人式的被监护状态。当然,和以往不同的是,由于没有户的歧视,这里的“消极公民”随时可以通过离婚“另立门户”而变成“积极公民”。顺着这个思路,我们不难发现,尽管这种转换是开放的,但是“离婚”却是“消极公民”转向“积极公民”时必须支付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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