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怪味的四六级考试强制承诺诚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07:18 长城在线 (来源:燕赵都市报)

  作者:潘洪其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近日举行,按照教育部的要求,考生必须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字,否则将“取消考试资格”。(12月23日《新京报》)

  正如鲁迅先生所言,“历来都竭力表彰‘五世同堂’,便足见实际上同居的为难;拼命的劝孝,也足见事实上孝子的缺少”,笔者以为,要求考生必须签字做出诚信考试的承诺,否则就取消其考试资格,以“拼命劝孝”般的强制手段推行诚信,除了让人从反面痛感如今诚信之不大易外,对于狠刹考试舞弊歪风、制止“考场腐败”的目的,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签署诚信承诺书是一回事,严格遵守考试纪律,真正做到诚信考试又是一回事。对参加考试的考生而言,签署了诚信承诺书,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做到诚信考试;而只要做到了诚信考试,是否签署过承诺书其实并不重要。所以严格说来,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不是一场考试的必需环节,组织者只有维持考场秩序、制止考生违纪舞弊的权力,而没有强迫考生做出诚信考试承诺的权力。

  “强制承诺”除了在程序上不合理,在实体上也明显不合情。须知一个人无论承诺什么,只有这种承诺是其真实意愿的表达,才能对他产生内在的约束力。如果一个考生原本对自己的诚信怀有充分的信心,那么强制他再承诺一回就毫无必要,只会徒增反感;如果一个考生原本就不打算诚信考试,那么,一定要强制他承诺诚信,只会使他更加心安理得地说假话。强制承诺的目的达到了,诚信的结果却在无形中被取消了。

  不可否认,承诺诚信作为一种外在形式,对考生能够产生一定的外在约束力。在内容与形式的矛盾关系中,内容主导形式,形式服从于内容,但形式也可以反作用于内容,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这种反作用会表现得十分突出。从发挥形式的“反作用”的角度讲,考试组织者如果一定要设置“强制承诺”的环节,也应当把这种“形式主义”搞得有声有色,才能对承诺者形成强有力的警醒,对考试氛围产生强大的宣示意义。而像现在这样,考生只是签上自己的名字就完成了承诺,连三分种的激情都未曾体验,这样的承诺不过是简单肤浅的表态,来得太轻巧、太随意,缺乏最起码的庄严感和神圣感,这将使“承诺”的意义大打折扣,甚至严重损害其严肃性和公信力,使之沦为一种浅薄可笑的儿戏。

  当今之中国,诚信无疑是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惟其如此,建设一个诚信的社会,尤其需要我们具有诚恳笃信的态度,需要付出扎实艰苦的努力。简单粗暴、敷衍了事、掩耳盗铃只会离诚信越来越远。当诚信承诺流于“强制性形式主义”,不但“承诺”被强制了,“诚信”也可能被抽空了,只剩下一具苍白的“形式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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