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拒签诚信承诺书也应有权考四六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07:44 新京报

  作者:杨涛

  拒签《诚信考试承诺书》不得参加英语四六级考试,此做法有违法之嫌。道德的要求不应用强制手段来实施,强制的道德很容易成为一种“伪道德”

  12月22日是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时间。北京几所大学提醒考生,考生要在监考人员所发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拒签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新京报》12月23日)。

  在大学校园内提倡诚信考试,恪守基本的学校纪律与道德标准,我举双手表示赞同。但是,“拒绝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立即取消考试资格”的规定,这种以强制的手段来推行道德诉求的做法,值得商榷。

  迄今为止,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甚至是部委的规章,规定学生拒签《诚信考试承诺书》,将取消参加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资格,所谓取消考试资格的做法,不过是这些大学自身推行的做法。所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即使是潜在作弊可能性的大学生都有资格参加考试,换句话说,参加考试是学生的一种权利,非经法定的条件和合法的程序,是不容剥夺的。

  参加考试是一种学生在法律上的权利,而学校取消不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的学生的考试资格,那是道德侵入法律领域的一种做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历来为古今中外许多学者所争议,不过,人们普遍认为,道德是向上提升人的文明,法律是划定了人类文明的底线,两者不能混同,一个即使没有很高道德标准的人,只要他没有违背法律,他的权利就应当得到尊重;其次,道德既然是一种较高水准的要求,那么对于违反道德的人,通常是进行舆论谴责等等手段,而不能使用强制方法,只有当一个人跌破人类文明的底线,违反了法律时,才能使用强制的手段。

  因此,道德与法律在手段上也是根本不同的。我们要求学生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那是我们意图提升学生的道德水平,那么,那些不签名的学生可能受到舆论的谴责,但只要他没有实际上做出作弊的行为,我们就没有权力取消其考试的资格,这就是道德的要求不能用强制手段来实施的体现;当一名学生不仅不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而且还在实际的考试中作弊,那他是违背了法律的要求,我们可以取消其考试资格,这就是法律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的体现。

  如果以取消学生考试资格为处罚,来迫使学生在《诚信考试承诺书》上签名的做法,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培养学生的“伪道德”。一个有潜在作弊可能的学生,可能并不想签名,但是为了得到考试资格,他不得不在人前装出要遵守诚信,提升自己道德的模样,这样提升的不过是一种“伪道德”。真正的道德,只能是在没有外界强制下靠自身的内心激发来自觉遵守才能得以提升。

  □杨涛(江西 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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