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时评:有感于李毅中说我最好能销声匿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10:53 人民网-人民日报

  作者:王石川

  “李局长出镜率很高,首先不是一件好事。”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说,“他一出现,就有重大事故发生。”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点头表示同意,“我最好能销声匿迹。”在中央纪委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两位官员的幽默并没有使会议的主题轻松起来——事发至今已两年多的黑龙江七台河矿难,11名责任人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但至今没有得到处理。

  此前,接受中青报记者“目前最关心的问题是什么”的提问时,李毅中称,现在他最关心的是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数降下来,“安全生产人命关天,安全事故最好能不死人、少死人。”有鉴于此,如果重大事故消弭,安全事故不死人,被称为“本届政府中最忙的部长”的李毅中,也就无需东奔西走,无需席不暇暖,无需铁面怒斥,自然而然,也就“销声匿迹”了。

  让李毅中“销声匿迹”,相信这不仅仅是其本人的愿望,也是善良国人的良好期待。问题是,就目前而言,李毅中“销声匿迹”仍是调侃之谈,因为,面对矿难等重大安全事故频仍的局面,李毅中能“销声匿迹”吗?那些利欲熏心的矿主,那些无良官员的所作所为,能让李毅中 “销声匿迹”吗?

  近日,中共中央纪委实施《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举措释放积极信号,对重特大事故背后存在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腐败问题的关注,表明了中央反腐的纵深发展,对安全事故的集中发力。正如中央纪委副书记干以胜指出,《解释》是中央纪委第一次就某一特定领域的违纪行为如何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具体规定,是党内惩戒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此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业已颁布,再往前溯,刑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也已面世,从《刑法》层面上,《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134条到139条,事故责任罪,原来最多判7年,现在规定最少判5年。意味着可以判到15年,因为有期徒刑最高限是15年。在今年10月,由监察部牵头,国家安监总局、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参与,首次建立了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部际协调机制,并召开了第一次会议。

  由此可以看出,中央已经从法律和制度层面进行了足够的努力。此前,在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时,李毅中表示,有国务院层面的法规,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和司法机关的严惩,还有中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方面的措施,对于防止纠正和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规违纪行为,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的腐败现象力度越来越大。李毅中并称,安全生产领域织起严密法网,安全监管已“利剑在握”。

  遗憾的是,法规不可谓不缜密,利剑不可谓不高悬,但矿难仍然频发。比如,山西洪洞县发生“12.5”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煤业有限公司底气十足地称“六证”齐全,李毅中事后怒不可遏:“什么六证齐全,是五毒俱全!”再比如,2005年11月27日,黑龙江七台河发生特大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71人死亡,这一事故震惊中外,但国务院通过事故调查报告迄今已近一年半,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还没追究到位。据称,原因是所谓的“公安、检察等部门的协调出现了问题,不太主动”。

  无数事实已经证明,制度如果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就永远形同虚文;如果一些官员对待安全生产“说起来重要,忙起来次要”,安全事故就必然发生;如果官员对待安全事故不反思,不警醒,不哀痛,不处理,安全事故就必然被复制。对此,干以胜的两句话值得回味——“安全事故并不是因为没有规定才发生,现在的规定并不少。”“责任人得不到追究,那就很难体现纪律的严肃性,很难达到制定这些规定的目的。”

  无数事实已经证明,安全事故背后都有人的因素,“每一次矿难几乎都发现了权钱交易”。制度再无疏漏,如果一些官员视同儿戏,制度就只能被羞辱,无辜的生命就只有凋零。只有安全事故责任人倾家荡产,只有渎职官员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只有制度保持应有的尊严,安全事故才有可能下降。12月18日,中共山西省委召开省委常委会,鉴于在洪洞县“12?5”特大煤矿事故中,临汾市人民政府在安全监管方面负有责任,临汾市市长李天太被提名免去职务。市长被免职,释放的信号值得关注。同时,对那些负有直接责任的官员不仅有摘掉乌纱帽,也要刑法伺候。面对矿难频发的当下,只治官还不够,须知,探源矿难,有着错综复杂的原因。

  2008年已被定位为“隐患治理年”,但李毅中认为,在不少领域、不少行业、不少企业,隐患还是相当严重的,甚至是隐患四伏,险象丛生。基于此,李毅中能“销声匿迹”吗?估计没有人能乐观。但无论如何,只要利剑高悬,并真正发挥威力,是值得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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