晓宇:交叉换肾,医学伦理叙事不能否定生命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3日09:17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晓宇

  自1989年世界首例器官移植成功近20年来,人体器官移植始终与医学的伦理叙事紧密纠缠在一起。

  2008年的第二天,我们又听到了这样一起注定沉重而又必须艰难权衡的叙事。两名常德籍尿毒症患者,急需进行肾移植手术,但两个家庭各自亲属的肾源配型并不理想,经联系发现两家各自的肾源捐献者恰恰能与对方受捐者进行匹配,只需进行交叉捐肾,就能带来彼此生的希望。在双方的亲属捐献者同意交叉捐肾之后,医院却因法律与伦理风险而拒绝进行手术。“这个事被媒体热炒后,广州和广东卫生行政部门已经下达‘封死这个口子’的命令。”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副院长陈德对此宣称,他看到了支持做这个手术的言论,但每个人对能不能交叉捐肾都有自己的理解——“我们不能违抗行政命令”。

  此前,医院伦理委员会以8比1的票数已将手术否决。拒绝的过程,颇堪玩味,也是医学的伦理叙事在现今社会环境的投射。

  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医院伦理委员会否决手术的主要理由是医院法律顾问的意见:“这种亲情关系是指多年帮扶形成的关系,如多年的友情、恩情。他们目前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能证明这一点。”

  这一说法只是浮光掠影地漂于表面,也并不充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条立法的本意是禁止人体器官交易,在已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交叉捐肾并非器官交易的情况下,再去要求病人证明“多年帮扶”的关系,实属多此一举,聊作托辞。同时,家庭之间交叉捐肾早有成例,在条例实施前,武汉同济医院于2006年4月12日为两对夫妻成功实施了我国首例交叉捐肾移植手术,条例实施后,武汉同济医院、广州军区第二总医院以及解放军153医院也分别在符合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况下进行了5例交换器官移植手术。目前,人体器官交叉、有条件的非亲属捐献,法律并未明令禁止,以“法未禁止即为允许”之义来看,交叉捐肾在法律上不是真空,在事实上也不是真空。

  就目前较为紧张的医患关系来说,可以揣摩的理由其实是:“两家交叉换肾并不代表术后两家状况都一样,如果两家结果不等价,谁来承担责任?如果一家出现情况不好,可能会引发官司,不好的一方可能向好的一方索回移植肾,或者要求经济补偿,索求第三个肾脏弥补损失等,但到时候再来协商解决问题就迟了。”医患关系归根到底还是经济关系,也难怪医院要与不肯为妻子剖腹产手术签字的肖志军情同此理了。

  但是,从文明的意义上说,器官移植中主要的伦理学问题,只是提供器官的供者在什么情况下提供的器官——即是否自愿或事先有无同意捐献器官的意愿?是否供者可以不需要这个器官而保持其生活质量?抑或供者已不再需要所提供的器官?答复如果都是肯定的,器官移植就可视为符合伦理学。但医院却在肯定的回答面前,选择了否定的答案。“封死这个口子”,只是封死这两个患者暂时的生的希望,在器官来源已成为器官移植医学发展最大瓶颈的今天,人们并不愿意看到一扇窗户的关闭而影响到整个大门的打开。在正当、自愿的情况下,人类应当因为彼此的关爱与帮助而进步。

  于一次否定理想的医学伦理叙事面前,让我们再次铭记希波克拉底誓言:延长病人的生命,减轻他们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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