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传喜:解决矿难靠产权、靠投保还是靠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5日08:24 东方早报

  作者:解传喜

  前几天黑龙江又发生矿难,造成19人罹难。这是继洪洞县死亡100多人后公开报道的又一起矿难。频频发生的矿难不断刺激着人们的心,在社会文明日趋进步,制度不断完善,中国经济不断崛起的今天,一个个滴血的数字就不断拷问着我们,矿难真的就那么难以消除?

  解决矿难的努力一直在进行中。当前矿难的解决之道主要通过安监体系,但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用国家安监总局局长的话说,就是“监管执法不严、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这种局面其实很好理解,我国实行的是多重委托代理的监督系统,简单点说,就是由安监总局监督煤矿,但是安监总局在北京,而煤矿在地方,且全国煤矿多不胜数,安监总局难以直接监督,于是就找了地方安监局这个“中间人”,接受安监总局的委托来监督煤矿,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监督链条:安监总局———地方安监局———煤矿。这种层层委托的代理体制有一个好处,就是可以加大监督范围,一个总局就可以监督全国。但是这种体制也会带来最大的一个问题,那就是受托监督人也就是地方安监局根本就不对煤矿进行监督,甚至与煤矿勾结牟利,使得这种似乎有效的体制实际上并无效果。

  我们知道,地方安监局拿的是地方财政工资,当然首先要听地方的。煤矿有助于地方GDP的增长,地方掌握着安监局的人事任命权,安监局该听谁的,应当没有疑问。另外,严格的监督会使煤矿付出很高的安全成本,如果能够把安全成本的一部分付给安监人员而被允许不用再向安全防范投资,矿主也是很乐意干的。就这样,这根监督的链条在它的中间环节上很容易出现裂缝。

  面对这一僵局,有一些人士提出了改进之道。张维迎教授就认为,现在矿主的采矿证只有三年期,这种短期性导致矿主不愿意进行具有长期性的安全投资。如果明晰产权,让矿主拥有所有权,出于长远利益,矿主就会愿意进行安全方面的投入。应当说,张维迎的建议指出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即开采期的短期化导致矿主行为短期化。但也正如薛涌所言,其缺点在于,即使矿主拥有了所有权,如果赔偿死亡矿工的资金,远小于矿山安全设备的投入,那么矿主仍然不会增加安全投入。由此薛涌建议采取投保的形式,即矿主向保险公司投矿难险,一旦发生矿险,则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一来可以消除矿主赔偿不足的问题,二来可以让保险公司控制和监督矿井安全情况,降低发生矿难的风险。薛涌先生提出了一个极为新颖的解决方案,不过我认为,在当前矿难频发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未必敢接这个活,而且保险公司未必有能力评估矿难风险以及监督煤矿的安全状况。

  提出一些长远规划固然好,然而针对当前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也许更为有效。首先,现行的处罚机制存在比较大的问题,当发生矿难时,主要处罚矿主,而对地方安监局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关人员网开一面。对作为代理监督人的地方安监局不处理,只会使矿难继续发生。因此在矿难发生后,既要处理矿主,更要处理地方安监局监督不力的责任。其次,要完善安监法规,提升安监人员的技术水平与安监机构的独立性。安全法规在于通过确立煤矿的规范提升安全水平,而不应注重于设租罚款;提升安监人员水平在于提高他们发现问题的能力,将隐患消灭于萌芽中;提升安监机构的独立性则在于减少地方利益的羁绊,最大限度消减安监人员与煤矿的合谋机会。最后,扼制矿难的手段不能缺了矿难人员家属提起的索赔追责诉讼,矿难人员家属是直接的受害人,有最强的动力追诉矿主的责任,安监机构应当为这类诉讼提供制度及证据方面的支持。

  张维迎教授提出的采矿证期限过短确实是一个问题,为什么采矿期这么短呢,是不是因为三年卖一次采矿证可以获取更大利益?如果这样,发证者完全可以延长采矿期,并通过对每吨煤收取一定比例税的形式获益。而薛涌先生的建议对于解决矿主不足赔偿问题确实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方法,安监局可以主持设立一个赔偿基金,矿主按照一定的原则向这个基金缴纳费用,矿难发生后如果矿主不够赔偿,可以从这个基金中支取。

  问题在于,建立基金估计大家会很积极,但如果其他问题一仍其旧,那么,矿难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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