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峰:公职人员涉嫌伪证罪不能处分了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6日08:29 新京报

  作者:沈峰

  陕西靖边县林业局原局长高玉川贪污8万元,公安机关却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为其开脱,导致法院一审对高玉川轻判。记者1月4日从榆林市相关部门获悉,因为给高玉川开假证明,原靖边县公安局副局长王平等15名执法干部,被给予不同程度的党纪、政纪处分。(1月5日《三秦都市报》)

  这种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了伪证罪。按照刑法规定,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王平等人开出的证明,被法院采信并直接影响对罪犯的量刑,当属“情节严重”。但他们得到的却只是党纪、政纪处分,并没有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是为什么?

  法律规定,伪证罪在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的伪证行为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供的伪证是与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行为人采取的方法是提供虚假的证明、虚假的鉴定、虚假的记录、虚假的翻译;行为人作伪证的目的,是企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达到逃避刑法惩罚。

  简单对照一下,陕西靖边县公安机关开出假的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为高玉川开脱,且公检法三部门涉案公职人员多达15名,可以想像这是有计划的作假证行为,而且明知其虚假证明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达到目的而故意为之,基本符合法律规定的伪证罪的主观要件构成。

  同样,按照罪责刑相统一的原则看,法律只能有一种解释,绝不能因人不同而做出不同的解释。而像王平等公检法机关的15名公职人员执法犯法、知法违法作伪证,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却仅被处分了事,这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也有损于公平正义。

  □沈峰(新疆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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