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琦:谁来保障储户的资金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6日08:44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王文琦

  连日来,本报关于克隆存折惊现广州的报道在市民当中引起广泛关注,人们对自己的银行存款安全不由得紧张起来:这样的荒唐事会不会什么时候也发生在自己身上?银行存款的安全性何在?

  从已见报的信息看,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并不复杂。首先是通过某种渠道获取储户资料,然后根据资料复制出(克隆)假存折,最后利用假存折分多次取款。类似的案件并非孤例,2005年,湖北曾破获一起特大“克隆”存折团伙诈骗案。他们之所以屡屡得手,是出巨资雇用一个博士研制出了识别储户卡号和密码的软件,有了这一“核心技术”,他们才得以疯狂作案。

  犯罪的归犯罪,自有国家的公检法机关去调查、通缉、起诉、审判。对于普通储户而言,损失该归谁却是至关重要的问题。眼看着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家产莫名其妙地人间蒸发,难道就没谁该对此负责?

  从法律上讲,储户把资金存入银行,银行就负有保障资金安全的责任。首先,安全性是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之首;而在对存款人的保护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所谓“有权拒绝”,不难理解,其中包含多重意思:一是应当拒绝,当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冻结、扣划要求时,商业银行应当拒绝之,除非其要求另有合法依据;二是,必须拒绝,有权拒绝不是可以拒绝可以不拒绝,而是必须拒绝,是一种基于对储户的保护而必须履行的义务;三是,采取必要措施拒绝,查询、冻结、扣划是不同的具体行为,拒绝也应当是与之对应的具体行为,而要做到及时拒绝,就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包括不断运用日益提高的科技手段于金融安全中。如果一个商业银行的存折靠出10万元雇用一个博士就可破解的话,那么,我们可以断定,这个银行在保护储户方面,远未尽到它应尽的义务。

  值得警惕的是,已有的判决似乎并不有利于储户,而颇有袒护银行之嫌。如此前也发生多次的利用假身份证开户、然后通过调包手段骗取受害人存款的案件。法院判决多是银行不承担责任,受害储户只能自认倒霉。实际上,根据《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规定》,银行在开户环节也负有严格审查的义务,包括要审查身份证件的真伪。判决袒护银行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现实中各种关系的复杂纠葛,可能影响着判决的公正。但这种带有袒护色彩的判决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一方面,银行系统的安全性在公众心中大大削弱,吸收存款的能力也会随之下降,人们可能偏向安全性更高的外资银行,或转为其他理财渠道;另一方面,判决将使银行产生惰性,不利于刺激其提高金融安全防范能力。

  就这类案件而言,犯罪分子利用克隆存折进行诈骗的对象是金融机构,而不应该理解为具体的某个储户的某个账户,因此受到的损失理应算到金融机构上;而且,诱发此类案件的原因,正是金融机构疏于防范。所以,让储户承担损失显然有失公平。当然,在这里,我们只能提出一个问题,至于问题如何解决,还有待金融机构和司法实践给出具体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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