鄢烈山:劝酒有责 移风易俗的好判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08日09:35 江南都市报

  酒,大概是人性相通(或者印证人类学关于世上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人,始祖都来自非洲)的好证据。中国古代就有商纣王酒池肉林搞腐败而亡国的故事,近现代有美国、前苏联先后禁酒而不成功的教训。我不反对别人享受“美酒加咖啡,一杯又一杯”,但特别讨厌劝酒。什么“感情浅,舔一舔;感情深,一口闷”之类,一套套的,无非感情讹诈,强人所难,逼人就范;或者好勇斗狠看谁敢玩命,或者乐意看到别人出乖露丑。劝酒的强度与情义的强度成反比,最明显的就是,愈是亲近的人愈不愿亲友被人强灌,看不下去时就会忍不住出面,或替喝,或求情告饶。

  最近出了两件与酒相关的新闻。一是北京市朝阳区的交警与商务部门联合出手,规定“辖区的宾馆、饭店、酒吧、大排档等将签订《饮食服务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谁卖酒,谁就要对开车者负责”;以后,在朝阳区被交警查处的酒后驾车司机,如果是在朝阳区的餐饮企业喝的酒,被追究责任的将不仅仅是司机,提供饮酒场所的餐馆也会被商务部门警告。这个消息一披露,就几乎一边倒地遭到了质疑,被斥之为封建时代盛行的“株连”。我和众多反对者一样,承认有关部门是出于减少危害严重的酒后驾车的“好心”,但有关部门无权随意“立法”,将责任转嫁给餐馆,而且也根本不具可行性:餐馆经营者可以贴警示公告,却无权审查食客是否是驾车人。

  第二条涉酒新闻是新华社发的,说“陕西宝鸡市一男子在酒席上饮酒过度导致酒精中毒死亡,死者亲属为此将办酒席和劝酒的人告上法庭。宝鸡市金台区法院日前判决11名被告每人支付死者亲属经济补偿金1000元。”

  去年年底的一天,金台区的白某在家摆酒席,其熟人刘某受邀参加。爱喝酒的刘某在酒席上频频举杯,同桌人也不断劝其喝酒。下午5时许,因饮酒过多在白某家休息的刘某被发现时嘴角有白沫,且不省人事,被紧急送往医院,后刘某因酒精中毒抢救无效死亡。今年6月,刘某的亲属一纸诉状将摆酒席的白某及其儿子、儿媳以及劝酒者共11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给付死亡赔偿金等共9万元。

  刘某的醉酒而死,多半是咎由自取,而并非他人软硬兼施强迫,相信东道主也不愿自找麻烦让客人醉卧其家,所以刘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劝酒的人和东道主也有部分责任——为什么要让他“一醉方休”呢?从习俗传统讲,众被告不服一审判决,表示要上诉是可以理解的。但我很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要让劝酒者知其为错,今后有所戒惧。在我看来,强迫性的劝酒是对他人权利的不尊重;明知人醉了还要劝酒与见死不救,甚至与起哄要人快快跳楼一样,是应该受惩罚的罪过。

  我觉得金台区法院的这个判例是一个极好的判例。虽然我国实行的是所谓“大陆法系”即成文法,判例并不具备可以援引的法制效力,但至少是一个值得赞赏的案例、先例。正如鲁迅所说,世上本没有路,走的人多了就有了路。这样的先例、案例一多,成文法也不能不为之“动容”。

  法律层面上的事,有强制力的“判例”,也可以移风易俗,改变社会的道德风俗和行为习惯。最简单的例子是,婚姻法一立,实行一夫一妻制,有钱有权的人虽有“能力”娶三妻四妾,却再也不能享“齐人之福”了,“包二奶”只能悄悄地进行,为犯重婚罪而担惊受怕,中国男权社会五千年的风俗就这样移易了。至于离婚的新风俗与“休妻”有什么不同,就不用多讲了。

  我希望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意见,让这个好“判例”得以在中国诞生。

  【鄢烈山:著名时事评论员、杂文家,《南方人物周刊》评出的“影响中国公共知识分子50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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