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琦:交叉换肾与法理并不冲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0日07:46 大洋网-广州日报

  作者: 王文琦

  日前在广州申请家属之间交叉换肾做移植的两何姓患者,已在海南农垦总局医院完成了移植手术。原本在广州卡在伦理关上的手术,最终在海南获得成功,这个结果,让关注此事的人们终于长吁了一口气,国内某门户网站显示,网民对海南手术的支持率高达94.96%

  然而,在一些人眼里,这起交叉换肾却构成了对法律的挑战。例如,有人认为,不清楚海南省卫生厅和医院根据什么理由批准了这个手术。如果何氏两家仍未有证据证明有真正的帮扶关系,那么他们如何向卫生部解释仍值得怀疑,也无法用法律来解释。担心者自有担心的理由,从常理来看,这些理由并非完全没有道理。法律是要严格遵守的,但是僵硬的理解和执行法律却往往不是立法者希望看到的结果。

  俗话说,法律不外乎人情。也就是说,法律与伦理人情之间,本质上是相通的,只不过,个人的“人情”带有因人而异的个性特征,夹杂着个人的性格和情绪,而法律所认可的人情是一般社会公众所共同认可的“人情”,具有一定的普世性。因而,从立法的本意看,法律一定是尽最大可能救人的,不可能去规定一些情形让人有病难医,求生不得。这正如海南农垦总局医院院长在被问及为什么决定做手术时所说的:“最重要的原因是‘救人第一’”。他的这句朴素的表达,某种意义上道出了《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立法宗旨。其实,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器官移植专家也曾经指出过,《条例》中所规定的“有证据证明与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情形,实际上就是为一些情况特殊的器官捐献例如两个家庭之间的交叉捐献留出操作的“余地”。

  当然,在今天看来,我们并不赞成以这种模糊的表达方式来“留余地”,毕竟,法律语言要讲究精确,这不但是大陆法系立法的起码要求,而且,只有这样,才能为执法必严提供可供“严格”的依据,同时,真正为国家的法律和司法树立权威。众所周知,从这个意义上看,我国的很多法律都有类似的通病:原则性强,操作性弱,以至于留下了不少“空白地带”。或许,这是我们迈向法治国家进程中的一个过渡阶段,在这个阶段,研究如何处理好这些“模糊规定”给我们处理现实矛盾带来的不便,显得十分必要。交叉换肾手术在海南的成功,再次向立法者提出了这个问题。

  反对者的担心是,在海南成功实施的交叉换肾可能成为一个坏的先例,甚至可能助长以各种借口为掩盖的器官买卖。实际上,真正可能实现交叉捐献的几率,在现实中相当之小。至于如何防止出现人体器官非法买卖,关键仍在于执法机关的监管,并非说有这样一个病例,就会导致同样情况的泛滥。在这一点上,《条例》的立法宗旨也是明确的,既意在救命,也意在保护。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不可能同意通过损害另外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去挽救另外一个人的生命或健康,道理很简单,生命是平等的。从这个角度看交叉换肾,它是一个“换”则两利、不换则两伤的事情,在完成法律所要求的程序后实施这个手术,有何不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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