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的法治标本意义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11:26 南方周末

  作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霆案已经成为一个影响重大的公共事件。作为一个案情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何以引起如此广泛的关注?

  近十年来,中国司法体系发生了一系列的制度变革,司法的面目也出现了很多变化。但是,与公众对司法日益提高的期待相比,中国司法改革的步伐仍嫌过于迟缓。其结果就是司法制度潜藏的一些深层问题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个案中就会爆发出来,成为人们街谈巷议的对象。许霆案就是一个浓缩了司法积年弊端的典型样本。

  许霆案的原审判决书简单地套用“盗窃金融机构”的刑法条文,并根据“盗窃金融机构超过十万元的,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司法解释,就做出了这种引起广泛争议的判决。这一判决既没有解释ATM机究竟为何属于“金融机构”,许霆“合法”地操纵ATM机的行为为何属于“盗窃”,也没有将ATM机出现故障、银行存在严重过错、许霆逃亡途中曾有归还钱款的举动等作为量刑的情节。判决书对裁判理由的不予置评,很容易令人产生“武断”、“非理性”甚至“不公正”的印象。正如很多人士早已指出的那样,法院的刑事判决缺乏必要的说理性,普遍重视证据的列举,忽略了对法律适用问题的理论解释,尤其是对于辩护方的意见,更是充满了轻视和不屑,通常在不予置评的情况下就拒绝予以采纳。一份在逻辑推理上令人疑窦丛生的判决书,肯定无法取得人们的尊重和信任。

  与判决书拒不说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法院的量刑程序没有保持最起码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缺乏必要的诉讼参与。量刑问题通常很难在法庭上得到充分的讨论,而往往成为法官通过 “办公室作业”来自行加以决定的事项。根据报道,鉴于许霆案在事实认定上不存在明显的争议,原审法院只进行了一个多小时的法庭审理。在这短短的时间里,法官们不可能对本案的全部法定和酌定情节展开充分的调查,控辩双方也无法对量刑基准、从轻情节、从重情节、人格状况、再犯可能、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后果等进行全面的辩论。一句话,法官们在没有进行任何量刑听证、调查评估和听取双方意见的情况下,就断然选择了自由刑的最高幅度。这种近乎草率的裁判方式,决定了刑事法官在量刑方面拥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

  刑事司法还存在着法官“机械适用法律”的问题。长期以来,由于法官素质普遍不高,司法决策采取行政审批的制度模式,法官在裁判中的个性受到压抑。当年孟德斯鸠所形容的“自动售货机”式的法官形象,就是今天中国法官的鲜明写照。无论是在法庭审理过程还是裁判结果中,法官们似乎不得不充当法律条文的“奴隶”。遇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形,法官们一般是不敢“越雷池半步”。不仅如此,目前的司法管理方式也明显限制了法官们的创造性。上级法院动辄以“发回重审率”、“改判率”、“上诉率”、“结案率”、“调解率”等量化指标对下级法官进行绩效考核,对于未达标的法官可以采取轻则扣除奖金重则取消评优资格的惩罚措施。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和犯罪率的居高不下,法院受理的案件量持续增加,法官的办案负荷也有增无减。据调查,广东某中级法院刑庭的一名法官,一年受理的全部案件竟然达到300件!这意味着法官平均一天要审结一件案件。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办案几乎成为一种“流水作业”的流程,法官也成为这种行政化管理模式下的驯服机器。在许霆案中,法官遵照“盗窃金融机构超过10万元的,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规定,作出这份引起争议的判决,其实就是机械司法下“流水作业”的产物。

  社会公众对许霆案的强烈关注,各界对于法院判决的质疑,还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可以想象一下,一个被认定贪污、受贿10万元的官员,是断然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事实上,中国法院对于涉嫌经济犯罪的权贵阶层,在量刑上已经出现了超轻刑化发展的趋势。面对这一现实,一个即使没有太多想象力的人也会提出疑问:权贵阶层与社会底层真的受到同等对待了吗?

  目前,此案已发回重审。这至少显示出,广东高院对于下级法院认定许霆犯有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判决结果,并没有给予认可。或许,面对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法律界的激烈争论,广州中院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尽管如此,我们仍然期待该法院遵从法律人的理性、经验和良心,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对本案作出公正的判决。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企业邮箱换新颜 ·邮箱大奖等你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