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光东:取消城管,是时候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7日11:52 南方周末

  作者: 郭光东  

  “欲使其灭亡,必先使其疯狂。”1月8日发生在湖北天门市的惨剧,再度引燃了人们射向城管的怒火。天门城管队员先因填埋垃圾对村民暴力相向,后又数十人群殴用手机拍摄其野蛮执法的魏文华,致魏5分钟内即被活活打死。

  城管凶猛早已不是新闻。城管打死、致残摊贩,打得孕妇流产之类的新闻,总是隔段时间就来一起。有城管队员还透露,他一年要打五百多人,平均一天打两人,打输了就要受处分。一个几乎以打人为业的群体,到底还该不该保留?

  在连年一浪接一浪的取消城管呼声中,也有专家、管理者发出不同的声音:城管的存在是有法律依据的,取消了城管,那城市的管理秩序怎么维护?的确,这种言论自有其理据,而且,城管中也不乏文明执法的队员。可是,这样的理据或对城市前景的忧虑,能成为保留城管的理由吗?

  城管无疑是中国执法体系的一大怪胎,“城管”也是难以翻译的中国特色词汇。城管建制于1990年代,起初只是管管“游商”、摊贩,发展到后来,竟成了中国城市职责最宽泛的公权机构。举凡市容环卫、园林绿化、道路交通、工商、停车、施工现场、城市河湖、黑车、黑导游等等十三四个方面、近300项职能集于一身,叠床架屋,难以细数。而所有这些职能,竟都是从环保、工商、城建、公安等其他公权机关转让而来。只是这些强势部门在转让权力时,仅把无利可图的“脏活累活”给了城管。

  然而,按照环保、交通等相关法律,这些职能本来是专属于相应机关的,城管当前行使的所有执法职能并无一部明确的法律授权。当然,也有法律专家为此辩解,说是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可是,城管执法队至今仍是一个事业单位,并非行政机关,何谈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城管也无财政拨款,需靠罚款为继。更危险的是,一个临时凑起的团体,其成员自然缺乏长期为业的心境,也无从获取职业尊严;一个并无明确规则约束的团体,其成员势必率性而为,依靠人性最原始的恶执法,“叫嚣乎东西,隳突乎南北”的行为当在情理之中。

  那么,是不是由中央立一部法就能解决城管的难堪呢?不能,也不应该。除却将增加巨额财政开支的忧虑外,分工负责乃行政法制的基本原理,现有法律既已授权相关行政机关行使分内职权,这些机关就不应再将自己不愿行使的职责甩给他人,凭什么强势机关吃肉却让弱势城管喝汤?

  也有人说成立城管是为了统一执法,维护市容,避免“七八个大盖帽对付一个草帽”。现实中,驱赶“戴草帽”的摊贩正是城管最经常的执法内容,但是,究竟该怎样对待摊贩,恰恰是城管取消与否的根本问题。

  勿需多言,仅举中外二例对照。

  据上海《黄浦区志》记载,1946年,内战导致失业增多,成千上万的人只能在街头设摊,国民党上海市政府以设摊“有碍市容”、“妨碍交通”为由,下令取缔摊贩。警察不仅拘捕摊贩,还没收货物,摊贩为争取生存起而反抗。市政府和市参议会不得不收回成命。当时,毛泽东高度赞扬此次群众抗暴斗争。

  2005年,美国纽约市长否决了市议会的“人行道摊位修正法案”。该法案在原来允许出墙3英尺摆设摊位的规定上,增加了每年由交通局评估,取缔严重影响公共交通的摊位的规定。市长否决的理由是,法案如果被通过,全市将有两千多个小贩被迫失业,这会严重损害这些人的生存权利,纽约应该更有效地利用街道这一城市资源,提高民众的生活品质。与影响交通相比,“生存权利”任何时候都是第一位的。

  我们不是也常讲 “人权首先是生存权和发展权”吗?但凡有体面工作、稳定收入,谁人愿意风里来、雨里去,在大街上讨口饭吃?政府不能在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方面失责于前,却又对自谋出路的公民追惩于后。如果不幸染上洁癖的官员能够 “以民为本”,那么,人民的生存权保障、社会的和谐永远比“创卫”、比光鲜马路更能体现城市的脸面。

  如此,一个无明确法律依据又无社会公义支撑的机构,为什么不该取消呢?

  (有关“城管”存废的争论,参见A6版报道《天门事件再拷问:城管到底废不废》)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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