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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大焕:告县府上中院能否破除地方权力干预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8日07:18 新京报
作者:童大焕 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诉讼法》,曾被寄予无限的期待与厚望,但是,它施行以来,“县法院审不了县政府”的问题一直存在,该法的实际效果因此打了折扣。而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的官民矛盾,都是民众与基层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机构的矛盾。 如今,以上难题有望得以缓解。1月16日,最高法对外公布《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两个解释,从2月1日起,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将由中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中级法院可以直接审理,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实行异地审理。同时,为了防止各地基层政府与法院联手施压迫使处于弱势的原告撤诉,最高法对撤诉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其中条件之一就是“被告已经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意味着地方政府停止侵权,法院才能允许撤诉。 两部司法解释,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法》对于中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仅有原则性的描述———“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缺乏可操作性。司法解释则将它具体化、规范化,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细节构建的追求。而更为根本的在于,该司法解释体现了对程序正义的追求,是实现司法公正、实现实质正义的制度基础。 根据现行法律,行政诉讼实行“原告就被告”,即以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原则。但地方法院的人、财、物诸方面都依赖于本地同级政府,县级法院在审理当地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时难免陷入尴尬境地,这时要求基层法院独立审判,无异于要求法官做圣人;究其实法官想做圣人也不得,因为地方政府有可能让“不听话”的法官做不成法官。 当然,不能指望一两个司法解释就能让地方法官完全做到独立审判,但这至少是个起点,起码来自地方政府的直接干预会少些。虽然异地审理和向上提级审理有可能在眼前增加当事人负担,但是诚如有民众所言,“路远不是大问题,不公正才是大问题”。 有人说,一部人类社会进步史,就是一部法治完善史;而一部法治史,可以说是程序公正逐步赶上并走到实质正义之前的历史。在已经确立法治秩序的现代社会,程序公正先于实质正义,这是公民的普通常识,也是基本的制度常识。以程序公正求实质正义,实质正义或可能存;以实质正义践踏程序公正,则程序公正亡,实质正义也亡。 追求司法程序正义的道路,就是追求司法实质正义的道路。这条路于我们而言,正可谓未有穷期,希望两部司法解释的出台只是第一步,今后,还可以考虑建立跨行政区域的大区法院,以及建立直属于最高法院的巡回法院等形式,变公民“上访”为法院“下访”,及时把矛盾消弭于基层。 □童大焕(北京 媒体从业者)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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