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向东:许霆行为不构成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19日09:11 新京报

  作者:郭向东

  许霆案引发了各种争议,有的认为法院判决没错,构成盗窃罪;有的认为应判侵占罪;有的认为量刑过重等等。

  犯罪是指行为人触犯所在国的刑事法律,应受到惩罚的行为,而许霆的行为在现行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首先,盗窃罪的观点是不成立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笔者认为许霆案不存在“秘密窃取”。秘密窃取是指财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知行为人的行为,而占有该财物。本案中,窃取的标的的所有人是银行,银行是法人,是一个组织。判断其是否知道应当从两方面考虑,一、银行的工作人员是否知道。二、银行的相关文件中是否有记载,事后可以准确查到;相关文件包括普通记账凭证和电子系统文件。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知道当然不能认为是秘密窃取。同样,一个组织由于工作人员较多,无法判断所有工作人员是否知道。从相关凭证中可以查到相关记载,例如本案中,事发时许霆在取钱是完全在银行的设备和系统监控下进行的,事后在银行的交易记录中,完全可以查到取款信息等。许霆取款的行为事发时,和事发后银行都是一目了然的,显然不能认定为秘密窃取。

  侵占罪的观点也不能成立。所谓“侵占罪”,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许霆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钱显然不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许霆事件出现以后,媒体上各种观点争议不断,究竟如何处理仍然没有更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法。笔者认为这主要和各方观点背后的思想理论有关,一种仍然停留在1979年刑法出台以前的思想理论。1979年刑法出台前,虽然没有刑法,但仍然有人被定罪量刑,有人被枪毙。有没有刑法是次要的,只要通过一定的程序,给你一个判决结果,解决实际发生的问题。在许霆事件中很多人仍然是这样。这种观点把银行财产等同于公共财产,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侵犯了当然是犯罪,至于是什么罪那是次要的。

  另一种观点的思想理论是1979年刑法中的“类推”思想。“类推”是指刑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而统治阶级认为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适用现行刑事法律中最相类似规范的制度。

  许霆事件中,有观点认为许霆的行为现行刑法中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社会危害性大,必须动用刑罚惩处,虽然没有完全相符的法律条文,那就找最相符。找来找去,有人认为“盗窃”最相符,有人认为“侵占”最相符。但上述“类推”理论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已经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罪刑法定原则。但很多人的脑海中还没有被废除,才会有此类观点。

  罪行法定原则的含义就是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许霆案既不符合“盗窃罪”规定,也不符合“侵占罪”的规定,其他刑法条文中也没有与此相符的规定,显然属于“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也就是无罪。

  □郭向东(北京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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