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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林:奖励官员的权力要掌握在纳税人手中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07:28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曹林 从百万重奖治污部门到重金奖励引资官员,再到一掷万金地重赏一把手,近来各地似乎刮起了一阵“重赏官员”之风,许多本是官员分内、本该以问责激励之事,却动辄赢得上级重奖。为了遏制政府这种自己给自己发奖的谬赏冲动,许多专家呼吁尽快出台《行政奖励法》,对行政奖励标准、数额等一系列“热点”问题加以厘清,使行政奖励这一代表政府权威性质的行政行为回归规范。(1月30日《人民日报》) 在中饱私囊被牢牢紧盯、工资福利被管得很死、公款吃喝存在很大曝光风险的环境中,冠冕堂皇的“重奖”便成为官员私分财政的一种新形式。人人有份利益均沾,今年你获奖,明年他获奖,巧立名目地设各种奖项,排排坐分果果,重奖实质是对官员变相的一种加薪。这种乱花公众纳税的谬赏,既降低了官员履职的责任底线,又稀释了公职的义务要求。更是对公众的重复征税。确实应该出台《行政奖励法》遏制政府这种亢奋的自赏冲动了。 专家对《行政奖励法》寄予了许多期待,比如确立“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规定“尽可能地向工作和生产第一线倾斜”,体现“高标准和严要求”。我认为这些都属于细枝末节问题,如果奖励的主导权仍掌握在某些官员手中,这样的法规是驯服不了他们自我奖励的。所以《行政奖励法》关键要解决“由谁奖”的问题,明确由谁掌握奖励主导权,这决定着奖励的价值倾向。 只有通过立法让纳税人主导政府奖励体系,由纳税人决定奖给谁、怎么奖和奖多少,才能约束官员借重奖私分财政和变相涨薪的欲望,真正保障政府奖励的公共性、民本性和激励功能。这种奖励主导权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批准奖励预算的权力,即从公共财政中拿出多少钱用于政府奖励;二是决定奖给谁的权力,即由纳税人掌握着奖励评价标准,判断怎样的人和行为能够得上政府奖励的标准。 记得当山西以200万元的重金奖励治污官员时,当地老百姓接受采访说:如果官员真治好了本地的污染,让老百姓呼吸到了新鲜的空气,不要说奖200万元,就是2000万元都行。可见公众是不吝啬对官员进行奖励的,可政府的评奖标准是什么呢?是只要能退出全国污染城市“前三甲”和甩掉“黑帽子”,这个奖励标准显然与公众关系不大,因为排名是一种相对的标准而不是反映绝对变化的标准。一个污染严重、环境没有任何改善的城市,完全可能因为其他城市的环境恶化而排名上升,从而摘掉“黑帽子”;而且在重奖刺激下,一个地方完全可能通过“活动”获得前移的排名。生活在具体环境中的百姓对环境的感受最可靠,只有奖励资格的评判权掌握在他们手中,奖励才能起到激励环保的功能。 期待《行政奖励法》,更期待这部法律能“一刀切”地确立这样的原则:未经纳税人审批,任何部门不得随意设置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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