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志明:对低收入居民CPI的谨慎期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31日09:10 东方早报

  早报特约评论员 陆志明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司副司长王治坤1月29日在中国政府网与网民交流时透露:为了能够准确地了解困难群体的消费、支出情况,民政部目前正在配合发改委及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开展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试编工作。

  “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可以看作是一种特别的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将CPI按照不同的阶层分别计量,这在国外早已有之。所以要如此,意在根据不同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来制定针对不同收入阶层的社会政策,如对低收入阶层的社会保障政策、对高收入阶层的收入调节政策等,最终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结构更为合理、社会体系更为稳定健康的目标。

  中国幅员辽阔、地区差异巨大,传统的CPI已经难以反映社会经济变化对不同收入群体的影响。特别是2007年以来,以食品等日用必需消费品为主的价格上涨,已经极大地影响了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为低收入居民编制单独的CPI,能够为有效保障低收入居民生活水平提供依据,也体现了国家重视民生的政策取向和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的决心。此前国内在此方面的实践,主要仍集中于通过提高低保的方式,保障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如上海在近期出台《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在通胀压力较大的情况下,通过专加、普加等形式增加上海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建立起“低收入居民CPI”后,就可以为此类政策提供可靠的执行依据,同时也给出了具体的量化标准。

  在经济社会处于压缩式急剧变化发展过程时,如何有效保障低收入居民的生活水平,是全世界都不曾面对的难题。编制“低收入居民CPI”无论在理论,抑或是实践方面都有很大的价值,但是我们仍希望通过提前预测可能存在的难点与问题,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更好的建议,用以查疑补缺,防患于未然。

  具体可分为事前、事中与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事前问题主要包括低收入居民的认定标准,以及基本生活消费价格指数应考虑到城乡之间、不同地区之间的低收入阶层实际的消费现状差异。编制“低收入居民CPI”,同样不能忽视低收入居民内部之间的差异,如有不慎,这将影响到后续具体政策的实施。如内地许多城市的基本生活价格指数显然无法与沿海城市相提并论,如沿海地区按照内地标准认定执行,那么沿海地区低收入居民的生活质量非但不会提高,反而可能会出现下降。

  事中问题主要指指数的采样与编制方法是否与现实目标一致。我们都知道,由于权重分配、采样范围等方面的原因,现有的CPI编制方法近年来饱受非议。所以“低收入居民CPI”的编制必须克服现有CPI编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力求能真实反映物价变动对低收入居民的实际影响,例如要根据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基本生活价格指数中不同种类的权重。

  事后问题主要是指相关后续政策的及时跟进。一是建立指数之后,应将指数所包含的信息及时地反映到政策之中。毕竟,保障低收入阶层的生活质量不是靠指数,而是靠具体的收入增加,所以应该建立一种低收入阶层补助与指数的联动机制。二是要明确施行补助的主体。由谁来出钱补助低收入群体,这是现实操作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据王治坤介绍,目前民政部和财政部正在研究尽快建立一种合理的资金筹集和保障机制,在中央财政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也要想办法要求地方不断加大投入。所以,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责任分配应尽早明确,对一些财政收入吃紧的地方,中央政府应通过转移支付以保证补助能够及时到位。

  建立“低收入居民CPI”虽然能够有效监测低收入阶层的生活质量变化,并据此作为制定政策改善民生状况、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依据。但是归根结底,这仅仅是一种指数化的通胀影响应对方案,只能应对通胀带来的影响,并不能从根本上治理通胀,这一点还应谨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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