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绿色信贷环保部门和银行共担其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07:47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2月13日,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通报了“绿色信贷”第一阶段的进展情况。他表示,经过半年的推进,绿色信贷“取得了阶段性、局部性成果”,但与预期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距离”,大面积推进还面临着不少制度性和技术性的困难。

  还有一个信息是:日前,环保总局已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签署合作协议,共同制订符合中国实际的“绿色信贷环保指南”,它可以使金融机构在执行绿色信贷时有章可循,可以说是我国推行绿色借贷标准建设的重要一步。

  绿色信贷在中国已经开了一个好头。但也要清醒认识到,继续推进绿色信贷,还需更多努力。我国的绿色信贷管理建设工作刚刚启动,绿色信贷环保指南制订也刚刚起步,相关的行业环保标准、产业指导目录尚未制订,信息公开机制仍不畅通。因此,完善绿色信贷管理体系,在当前尤为重要。

  首先,应加快制订符合中国特点的绿色信贷管理指南。国际金融公司是国际知名的环保信贷政策发起者之一,其“赤道原则”和《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国际项目融资标准。对中国来说,这些标准可以在新项目中通过现有技术以合理成本达到。

  我国有关方面也正在制订行业准入标准,但如何与绿色信贷环保指南相结合,仍需给予更多关注。同时,还应发挥行业组织和协会作用,建立一套基于环保要求的产业指导名录,如对各行业的产品、加工工艺、使用原料、污染程度、如何排污等加以界定。实际上,一些银行也表示,希望环保目录中能够体现出各行业不同环保水平的信息,即环保水平的上限和下限。这样,银行的贷款额度可以根据企业的环保先进水平来确定。

  其次,各部门需通力合作,加快绿色信贷信息建设,使信息更通畅。从目前情况来看,仅是一部分被环保部门查处的企业,上了绿色信贷的“黑名单”,而大量需要申请融资贷款企业的环保信用,还没有足够的信息来源。一些地方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境违法信息针对性不强、时效性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绿色信贷的执行效果。企业的环保信用必须成为信贷的重要信息,这一点应成为金融和环保以及其他部门的共识。为此,金融与环保部门之间应加强合作,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

  第三,金融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并根据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限制审批的权限。一方面,设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用于组织管理绿色信贷审核和管理业务。另一方面,加强对信贷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信贷人员对环境问题的理解和认识,使其熟悉绿色信贷运行方式。为了开展“赤道原则”,日本瑞穗实业银行就专门成立了部门,即可持续发展室。可持续发展室由6名人员构成,其中包括3名环境评审人员,还特别聘请了环境咨询专家。

  此外,一些相关的激励政策也有待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信贷政策要求支持对环境有益的项目,通常的办法就是降低利率、优惠贷款,加之从现有的经济利益角度考量,绿色信贷所支持的项目,有一些是经济效益并不太好的项目,如风电和垃圾发电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银行的盈利,因而要有配套的免税收、财政贴息等财政政策发挥作用,才能确保银行的积极性。

  相关报道见A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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