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保障公民权利才能方便警察取证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4日08:46 长江商报

  作者:杨涛

  巡逻民警身上装有摄像头,可以随时随地对处置过程全程录像。作为昆明市西山公安分局试点,梁源派出所巡逻民警身上最近安装了这种新“武器”,今后,民警们将不再为处置治安案件取证难犯愁了,新武器还可防止袭警事件的发生,同时规范了民警行为,保证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正性。(2月13日《北京晨报》)

  摄像头,方便于警察取证。但是,我们希望技术进步,希望这一新“武器”不仅能为警察办案如虎添翼,为警察提供更周到的保护,我们也希望它能为保障权利提供更多的帮助。

  在人类的侦查史上,每一次的技术的进步,都有助于侦查人员及时破案。但是,任何技术的进步,要在既能提高办案质量和保障警察自身安全的同时,促进权利保障的进步,离不开人的行为,离不开人们事先制订的周密的制度来加以防范。

  摄像头有助于取证,但如果出于特殊目的而选择性记录,这样的技术就未必代表侦查手段的进步。比如在一些地方侦查机关推行的对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措施,这本身是一个极好地保障权利的措施,但一些地方只是选择性地对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而非全程进行“录音录像”。如此,对侦查机关有利的东西保留了,而不利的东西在法庭上却看不到,这如何能保障权利呢?

  巡逻民警身上装有摄像头,这是一件好事,但通常情形下,何时开摄像头,是由警察来决定,那么警察的行为如何得以限制,保证摄像头所记录的东西得以完备?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在追问我们如何才能在保障警察方便办案,防范袭警事件的发生的同时,能更为周到的保障权利。

  要推广在巡逻民警身上装摄像头,但同时也要用制度来规范这个摄像头的使用。比如在警察出警时,应当要求警察都打开摄像头,记录整个出警过程;警察下班或者出警完毕后必须将摄取的资料及时上交封存;任何当事人如果对警察认定的案件的事实有疑义,都可能要求调取当天的摄像资料,而公安机关应当无条件地提供,等等。如此,警察身上的摄像头才能起到方便警察办案、保护警察和保障权利的双重功效。

  杨涛  (江西赣州  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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