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人:对女乘客之死铁路该不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17日08:59 新京报

  作者:陈杰人

  2月13日凌晨,女乘客孙学华乘坐K585次列车至广东廉江市境内时,突然昏倒并在前方站下车后不治身亡。《华西都市报》报道,当时孙从列车上的厕所出来,艰难地穿过拥挤的人群,走回座位时突然昏厥,当时车上没有医务人员,也无其他急救措施,在昏迷1小时后,孙学华才被送下车。

  对此事件,舆论形象地称为“列车上挤死人”。在谈及责任时,列车的所属单位四川南充客运段工作人员称,孙学华昏倒与车厢内人员拥挤“应该无关”,列车未配备医务人员及相应急救设施,并未违反国家规定,事发后,乘务人员在条件允许范围内也尽到了救助责任,在被移交给车站时,孙学华“仍然存活”,因此,客运部门对此不负责任。

  对铁路部门的这一表态,公众表示不满。有人说,前不久发生的“女大学生列车上遭割喉”事件,这本是他人的侵权行为,铁路部门都承诺赔偿25万元,为什么挤死人就不赔?

  列车上涉嫌“挤死人”,铁路部门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涉及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应该通过鉴定确认孙学华的死亡原因和昏迷原因。比如,要查明是既有病痛导致昏迷还是车上拥挤导致昏迷,即便是自身病痛导致昏迷,还要确认车上拥挤对昏迷是否存在诱发作用。南充客运段称,孙学华的昏迷与拥挤“应该无关”,这只是单方面的主观推断,具体原因要由司法鉴定做出。

  其次,要弄清几个法律关系。孙学华作为乘客,和铁路部门存在消费者和服务者的民事法律关系。铁路部门有义务按约定将乘客安全送至目的地。仅就安全义务而言,铁路部门应当保障乘客在车上有基本的生命和健康保障,至于列车上是否配备急救设施,这和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没关系。

  虽然我们不反对旅客列车在特殊时期的拥挤现象,是在当前社会公共资源供不应求状态下的无奈之举,人们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给予谅解,比如不去追究因拥挤导致不舒适乘坐的民事违约责任,但这并不等于服务者可以免除一切由拥挤带来的责任,在发生特别严重后果———比如拥挤导致伤残死亡或者乘客的人身和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时,铁路部门就应承担违约责任。

  就孙学华昏迷致死的事件而言,如果最终医疗技术鉴定这种昏迷现象存在拥挤的间接或直接因素,铁路部门就必须为这种违约承担责任,因为它没有尽到安全的基本义务。其实,孙学华在被移交给车站时是否“存活”,和铁路部门是否有责任并无必然联系。只要铁路一方存在引起孙昏迷的因素并且这一昏迷是死亡的前因,不管孙死于何时何地,铁路部门都有责任,移交只是铁路部门内部的处置程序。

  综上所述,笔者对孙学华的家属提出几条建议:一是迅速寻找证据,以证明列车当时的拥挤程度,比如联系其他乘客作为证人;二是迅速申请独立的医疗技术机构解剖孙的遗体,以确定列车拥挤程度对昏迷和死亡的关系密切程度。

  退一万步说,即便孙学华的昏迷与列车拥挤完全无关,铁路部门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在一个相对封闭的运行环境下,旅客从踏进列车门的那一刻起,就意味着只能将自己遭受任何不测的救助希望都寄托在铁路部门。一个乘客在列车上发病致死,铁路部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这里,旅客与铁路部门之间,实际上已经确立了“合同关系”,铁路部门就有义务保证其安全、正点到达目的地。本案中,孙学华在昏迷1个小时后才被送下车,铁路部门就涉嫌没有尽到当然的“合同义务”。

  □陈杰人(北京 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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