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爱武:外逃贪官限期自首可免罚是个混账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1日09:36 荆楚网

  作者:司爱武

  “外逃贪官限期自首将可免除处罚”,这是甘肃省最新出台的一条规定。据2月19日《兰州晨报》报道,为敦促外逃职务犯罪嫌疑人尽早投案自首,甘肃省检察院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了追捕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并规定凡在3月31日前投案自首、如实坦白交代罪行并积极退赃的,将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外逃贪官限期自首可以免除处罚”,甘肃省的这一规定真是让人“耳目一新”!

  对于贪污受贿犯罪,我国《刑法》有着明确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上述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依据《刑法》,对于贪污受贿犯罪,符合免于刑事处罚条件的只有一类人,那就是个人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且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而今,甘肃省却“敢为天下先”,大大方方地作出了外逃贪官限期自首将可免除处罚的规定,这不能不叫人感到震惊和疑惑,难怪有网友有发出“这个奖励政策好极了,鼓励大家多多贪污……”之类的无奈感慨。

  从情理上,甘肃省作出如此规定,无非是为了督促更多在逃贪官尽快自首,减轻检察、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办案压力,其初衷是好的。但从法律上讲,显然是有悖于《刑法》的,甚至可以说是一条高于国家法律的混账规定。贪污受贿猛于虎,当前,广大人民群众对贪污受贿犯罪深恶痛绝,我国也从未停止过打击贪官的脚步,并且打击力度正在日益加大,一批批高官应声落马。经过长时期的严厉打击,虽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并未得到根治,但许多官员正日益认识到贪污受贿的危害性和严重后果,贪污受贿行为也有所收敛,犯罪方式也更为隐秘。应该说,这与成克杰、胡长清、王怀忠、郑筱萸、何闽旭等一批省部级高官遭到“致命”打击不无关系,这些省部级高官有的被判处无期徒刑、有的被依法“处置”,在很大程度上震慑了贪污受贿犯罪。

  而今,甘肃省在打击贪污受贿罪犯过程中,却作出了“外逃贪官限期自首将可免除处罚”的规定,这对于贪官来说显然是一种“法外开恩”的做法。那些被网上追逃的贪官正愁找不到回头路呢,这下可好了,只要回去交代交代问题就OK了,今后再也不用忍受“食不味夜不寐”的痛苦煎熬了。对于另外一些贪官来说,我当时贪污受贿的时候早就想好了退路,钱财也早就该转移的转移、该“潇洒”的“潇洒”了,我愿意老实交代问题但不能如数退赃了,能免除处罚最好,不能免除减轻处罚也好,你就是让我坐监,也不会耽误我“吃香喝辣”。而对于那些死猪不怕开水烫的贪官来说,他们早已研究透了厚黑学,或许他们早就毁灭了犯罪证据,或许他们早已准备好了外逃的护照,只要你不抓住现行,打死我也不会承认贪污受贿的事实,即便是有了风吹草动,我也能潇洒脱身、溜之大吉。

  再说了,对贪污受贿犯罪你可以“限期自首减轻或免除处罚”,那么对于杀人越货等重要刑事案件的案犯呢?是不是他们只要老老实实交代自己杀了几个人及如何杀人的,也可以“享受”减轻或免费处罚的优待呢?笔者认为,要想震慑贪污受贿犯罪,不能网开一面,而应加大打击力度,检察、公安等执法部门应加大破案力度,多抓一些高官、大官,让其他官员看到法律的威严,“守株待兔”的做法是被动和消极的。

  从表面上,甘肃省的如此规定在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而实际上却只能起到法外开恩、鼓励犯罪的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甘肃省赶快就此打住,千万不能一意孤行,否则不仅我国广大人民群众不满意,其他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也难免利用这样的混账规定大做文章,到那时恐怕就难以收场了。

  稿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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