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敬己:替保安立法是多此一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09:42 中国网

  作者:张敬己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发出通知就《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不得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2月25日,中新网)

  众所周知,立法程序中有一个要件就是不得与上位法抵触。从新闻公布的内容来看,“草案”中并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条款,不过,只是属于普通民众的一员的保安,普通适用法律也当然适用于对其行为的规范。所以这个虽然与上位法没有相抵触的规定,显得有些多此一举。

  保安是什么,保安是指在企事业单位做安全保障工作的人,作为社会治安的补充力量,只能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单位人和物的安全保障工作。显然,保安并不是警察,因为就算是警察,也不能有随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和其它的违法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之所以出台这个《条例》,很显然是因为近来随着保安侵权案件逐渐增多,保安的职责和权利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的原因。不过,这种多此一举式的立法,对保安行为的规范恐怕不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因为刑法之威和民法之严都不能约束他们的行为,重复解释强调的行为只能有如给猫说“你不能调戏老鼠”。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约束保安的行为,本有法可依,但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只有根据现行法规,依法处理保安的违法行为,发生一件处理一件,并加强对保安的法律知识教育,让他们脱离“准公安思维”,这才是真正的对策。

  话又说回来,国务院法制办之所以“多此一举”立法约束保安,其实质可能来源于保安的“准公安思维”。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我们的保安业多与公安机关有千丝万缕的联系,耳濡目染,“日久生情”,戴上大盖帽的他们,也就真把自己当作“准公安”了。所以,我们理解法制办立法的苦衷,但要真正的约束保安行为,除了割断保安与公安之间的联系,还要对公安的行为进行约束,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让保安失去“模仿”的对象,这才是根本上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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