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艺:保安不得搜身是什么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09:50 浙江在线

  作者:胡艺

  针对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国务院法制办25日公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保安员不得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等七种行为发生。 (2月26日《京华时报》)

  法制办专门出台法规,规定保安不得违法搜身,体现了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尊重。此举值得肯定。但是笔者认为,该规定并没有什么新意可言。其实,法律对不得非法搜身的问题早有明确规定,如此新办法只是对法律条文与精神的重复和强调。

  宪法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只有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进行搜查,还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保安显然没有搜身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包括宪法在内的多部法律对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什么还要出台规定强调保安不能非法搜身呢?我看主要原因在于,关于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法律的执行力还不强。规定保安不得搜身,实际上是希望用行政法规的权威给保安戴上紧箍咒。而这个紧箍咒如果没有人念,则未必会收到预期的效果。

  老师搜学生的身,超市保安搜顾客的身,老板搜下属的身,凡此种种,现实生活中,搜身事件并非个别。搜身者往往还以冠冕堂皇的借口为其违法行为辩护,搜身俨然成了某些人心目中维护自身利益的潜规则。

  既然宪法和刑法等法律对非法搜身都有明确的界定。搜身事件为何还一再上演,需要重复出台规定强调呢?笔者认为,搜身事件的根源在于:政府部门工作的缺位和搜身者与被搜者地位的不对等。我们看到的现实情况是:除非迫于社会舆论的强大压力,或者受害人的强烈诉求,搜身者中很少有人因此受到法的律追究;被搜者为了保全自身利益与名誉,往往对搜身忍气吞声,不敢大胆维护自己的人身权利。

  为此,我认为政府部门除了出台规定,重复强调法律条文,提醒公民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以外,更应该创设公民敢于投诉维权的舆论氛围与保障机制。不仅保安不能非法搜身,禁止非法搜身的法律规定应该适用于一切公民。一方面要把法规宣传到位,让公民都知道非法搜身的危害性;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的效力来自于执行力。相关部门对非法搜身要坚决予以打击。惟有如此,才能杜绝保安非法搜身的怪现象。一句话,要切实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重要的不是出台什么新规定,而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尽职尽责为民维权,执法做到“雷声大,雨点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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