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学志:重奖招商官员必须于法有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08:34 大众网-齐鲁晚报

  作者:邓学志

  这些“一把手”为什么会受到“重奖”?是因为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然而,政府官员特别是“一把手”的招商引资工作,并非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对职务行为进行重奖,不但违反了《公务员法》的规定,也难免给人“以权谋私”的感觉。

  我们知道,政府官员之所以能招来商、引来资,最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的职业或职务优势。招商时,他们是以一个单位、一个地区领导的身份,而不是以个人的身份进行的。在现实情况下,这无形中会增加客商的投资信心;洽谈时,他们还能以公权来保证实践自己的诸般承诺,特别是客商非常关心的优惠政策、配套服务、企业良好生存环境等,而这些,正是招商引资工作成功的决定性因素。再说了,招商引资工作的成功,离不开许多普通工作人员的努力,绝不仅仅是“一把手”的功劳。

  由此可以看出,政府官员的招商,完全是一种职务行为。就像职务作品的所有权应该归单位一样,官员招商的成绩也是所在部门的,要重奖也应奖励单位而不是官员个人。因此,尽管给这些官员的重奖是以政府名义下发的,但在公众的眼里,却难逃以公权谋私利之嫌。

  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各县区“一把手”、商务部门领导等官员,招商引资的任务即使超额完成,也只能说明工作尽职,将他们评为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没问题,但不能动辄奖以重金。何况,如果政府的其他工作干得再好也没有重奖,却单单对招商引资工作重奖,而且还按比例奖励,这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每做成一笔生意就可以拿相应的“中介费”。

  尽管在现实情况下,重奖招商引资“功臣”,可以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进展,有助于快速发展地方经济,但是,这样做会使正常的公务行为“金钱化”,同时也会助长某些公务人员急功近利的思想。《公务员法》规定,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应该给予奖励,原则是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而动辄数万、数十万的“重奖”,显然背离了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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