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峰:就算钉子户漫天要价又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09日06:53 东方早报

  作者:陈明峰

  身为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老总的全国政协委员穆麒茹在3月4日的十一届全国政协一次会议分组讨论中称:“‘钉子户’也导致了房价上涨,把开发商都当成高房价的罪魁祸首和过街老鼠不公平。”“‘钉子户’为了他个人的利益,损害了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多数人的利益!”(3月5日《新快报》)

  对穆委员为本行业利益着想的“高论”,舆论已用事实作出了及时有力的回应。本文想说的是,即使真如穆委员所言,是“钉子户”的漫天要价导致了房价的上涨,是“钉子户”的个人利益损害了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多数人的利益,“钉子户”也同样可以丝毫无愧于任何人。因为,在并非公共利益的多数人利益面前,并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要求少数人的利益必须让步。

  因为,多数人的利益并不一定就是公共利益。定义公共利益的不是,或至少不主要是人数的多少,而应是这样一条原则:在一个公正的旁观者看来,这种利益对所有的相关者而言都必定是一种利益;对不同的人来说,利益的大小或许有所不同,但无论如何不能使任何一位相关者仅受损失而没有从中获得任何利益。只有当一种利益满足这一标准的时候,它才有资格被称为“公共利益”,否则它充其量也只能算是“多数人的利益”。

  以此衡量商业拆迁,显然它是够不上“公共利益”这一称号的,充其量只能算是多数人利益。因为在商业拆迁中,被拆迁者是很可能仅有损失却没有获利的———假如被拆迁者无法在拆迁开发后重新搬回原区域生活的话,那么重新开发带来的增值和区域生活品质的改善等种种效益,被拆迁者是没有任何机会分享的,因此他除了争取较其在拆迁中的损失更多的补偿外,他在这里所获得的就只有损失而没有利益。既然如此,被拆迁者在要求补偿时“漫天要价”就是其当然的权利了,因为开发商也完全可以“就地还钱”啊,只要双方的博弈是自由合法的就可以了。事实上,在当前商业拆迁补偿标准普遍有利于开发商的背景下,被拆迁者“漫天要价”多少是无可厚非了。

  要求少数人的利益一定要向多数人的利益让步,是对民主原则的误解。民主的原则是“受到适当限制的多数裁决”。对此“多数裁决”进行“适当限制”的,就是每一个个人都平等拥有的自然权利,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等。面对一个人的这些核心自然权利,即使是除此人外的全社会的多数裁决也同样无效。因为按照自然法,一个人永远都不会同意向任何他人或组织让渡自己的这些核心权利,所以任何他人或组织都不能不经其同意而对他的这些权利进行处置。因此,即使是多数人,要想对一个人的这些自然权利进行处置,所能求助的也只有两者:自由的交易或自然权力。这里所谓的“自然权力”,就是洛克所说的“最大力量律”:没有原则,只有力量的对比。它仅适用于自然状态下;在现代社会里,则仅适用于惩罚罪犯时。也就是说,在现代社会中,可以向一个不是罪犯的人的自然权利提出要求的,只有自由交易一端。

  拆迁补偿就是财产的一种自由交易。被拆迁者有权漫天要价,开发商可以欣然接受,也可以就地还钱,还可以放弃交易,但绝不能强迫交易,更不能公开抢夺!至于购房者,只要房地产市场是真正自由开放的,他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买是不买、买你的还是买他的。这样,“钉子户”再漫天要价,也影响不到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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