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城市拆迁宜由政府和居民共同主导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07:34 新京报

  新京报社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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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透露,《城市拆迁条例(草稿)》已经拟定,该草案最重要的变化,是要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明确拆迁属国家征收行为,由政府来主导完成,而非开发商(据3月9日《京华时报》)。

  政府从开发商手中收回拆迁主导权,当然是一大进步。本来,城市拆迁作为一种私有财产征收,属于一项重大的行政职权,开发商并没有资格来行使。让开发商淡出城市拆迁,这不仅是法治精神的回归,也利于缓和当下此起彼伏的拆迁矛盾和冲突。

  然而,地方政府主导是否会确保拆迁合乎公共利益,值得商榷,毕竟地方政府亦是一个现实利益主体,过去也有事实表明,一些地方政府和开发商结成强势的利益同盟,于是有些城市拆迁难以避免地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谋强势集团之利。

  因此,城市拆迁的主导权不宜地方政府独担,而应由地方政府和居民一同分享。所谓居民“主导”,比起居民“参与”,显然要提高一个层次,更具有硬约束。“参与”意味着居民是被动的,居民的意见之于地方政府只是一个参考而已。而“主导”意味着居民可以是主动的,与政府享有平等的地位,拆迁的过程必须体现大多数居民的诉求。

  具体而言:城市拆迁动议的发起人可以是地方政府,也可是居民,居民可以按法定的程序否决政府的动议;拆迁补偿标准须经政府和居民讨论再制定,而不是由任何一方单方面决定;拆迁区域该如何规划建设,须由居民和政府共同商讨;拆迁重建是由开发商来完成,还是居民自修自建,居民有决定权;对于较小区域的拆迁,居民有权建立类似住房合作社的组织,全面负责本区域的拆迁重建,政府有责任为居民提供政策优惠和资金支持;如果是由开发商来实施的大规模拆迁重建,居民有权选择开发商,直接与开发商谈判,提出种种要求,例如回迁、解决就业、由开发商出资修建一些社区公共设施。

  地方政府和居民共同主导城市拆迁,是保证公共利益的必要条件。公共利益不是一个抽象化的名词,也不是几条法律条款就能完全涵盖的,公共利益实际上应是一种博弈的结果。地方政府和居民平等博弈,讨价还价,相互妥协让步,就终形成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结果,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这才能使公共利益名至实归,经得起考量。反之,地方政府或居民的利益若不能拿到公共的平台上来讨论、甄别,最终形成让各方心悦诚服的结论,那这样的利益就不能冠以“公共”二字。

  有人或会担心,若地方政府和居民不能相互说服,导致一个僵持局面那该怎么办?这就可以提交人大来讨论,通过投票表决来破解僵局,按照法律规定,地方人大对于地方重大事务享有决定权,而城市拆迁牵动面往往甚广,属于“地方重大事务”范畴。而且,我们更有司法作为定纷止争的最终依靠。

  世界上许多城市都有通过政府和居民共同主导,化解城市拆迁难题的成功经验。例如,美国纽约市的优列谱(ULUEP),即纽约城市土地利用审批程序。优列谱是社区居民对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事项表达意见、公共听证、投票流程以及提交推荐方案的标准程序。任何建议和管理只能在标准内进行,不能任意扩大、超越各自的权限。这种以明确、完备、硬性、可操作的程序,来实现居民对于城市拆迁话语权的做法,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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