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斌:政府也不能主导拆迁 我的财产我做主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09:43 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作者:许斌

  开发商从来就不是拆迁主体,充其量只能算是政府意志的承办者和执行者罢了。自然,公众更不是拆迁主体,自始至终,拆迁主体就是政府,为此还创造性地发明出一个词:经营城市。所以说,全国人大代表王利明透露的《城市拆迁条例(草稿)》中拟定“要以政府为拆迁主体来进行制度设计”,其实是对既往拆迁模式的进一步强化,而不能看做“最重要的一个理念上的变化”。(本报昨日报道)

  令人担忧的是,如果直接让政府主导拆迁,则监管者和仲裁者没有了,只剩下服从或无条件服从,反对、讲道理,都将变得毫无意义———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每个人都只是一粒沙子。

  能够将复杂的现实利益纠葛整理清楚的,只有千千万万个被拆迁者自己,我的财产就应该由我做主,这样才能够实现拆迁过程的公平公正,大一点儿说,就是在维护我们每个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一思想,已经体现在《物权法》中了。

  诚然,不少人能列举出一些在国外很多地方为了维护个人“我的财产我做主”的权利,导致一些重要工程不能开工的极端例子,但纵然在国外,这不也是很极端的例子吗?就是在这种对于个人合法权益的极端维护的过程中,国外城市一样发展到了远远比我们高的水平上。对于个别人有些固执的合法权益的尊重,或然令城市发展的速度多少受些影响,但比起为了单纯追求城市发展速度而罔顾个人合法权益,不惜野蛮拆迁来,代价不知道小过多少倍,因为后者直接橇翻了社会稳定的基石。

  我的财产我做主,是不会提高社会发展成本的,社会为发展所支付的成本,并非取决于投资而取决于市场价值。拆迁者的要价欲望过高,远远超过其市场价值,超出了开发商的承受能力,开发商就会选择退出,双方平等博弈、利益共享,共享合理的利润,谁也不能依靠强权通过掠夺对方成就自己的暴利,谁也不可能单方面提高整个社会发展成本。政府确实能为了公益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强制拆迁,但必须首先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程序来确定什么是公益,程序的主要监控对象就是政府。《物权法》在此方面存在严重瑕疵,即只规定了公益优先原则而没有规定确定公益的程序,这样就为政府合法渔权牟利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政府只有退回到中立的监管者和仲裁者的地位上,才不至于失去公正和公信。而开发商的野蛮程度恰好与政府归位的程度成反比,政府站对了自己的位置,野蛮拆迁行为就不太可能发生,因为那样做相当于直接挑战政府权威,没有一个商人会那么傻那么天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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