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桂芳:引诱式执法本质是诱人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10:19 红网

  作者:宋桂芳

  上海奉贤一女协查员暗查黑车被刺身亡。3月7日中午,黑车举报协查人员陈素军在头桥镇拦下一辆黑车,让司机将车开往早已埋伏好执法人员的修理厂,当黑车司机发现这是圈套时,他拒绝打开车门接受问讯,随后拿出刀具连刺女乘客,司机随后被警方控制,女乘客在送医院时死亡。(3月9日《东方早报》)

  事件的不同寻常之处在于:被刺死的女乘客陈素军,事发时正在收集黑车非法载客的证据,而她被刺的地点,正是执法部门伏击黑车的地点。这是引诱式执法的悲剧。我们在对陈素军的牺牲表示同情的时候,更对这种执法方式深感忧虑。不妨换个角度想一下:如果黑车司机载的不是协查人员,而是普通乘客,结果也被执法人员查获,他会愤而怒刺执法者吗?暴力抗法自不可取,但布下诱饵,将对方引入设好的“套”中的执法方式,即便是对身无寸铁的普通市民来说,大多也很难接受。

  引诱式执法往往因为操作简单,成本较低,似乎还可以打消黑车司机的侥幸心理,因而大受欢迎。但如此“钓鱼”除了有自布陷阱的道德疑问外,还存在践踏当事人知情权的问题、交通管理人员规避告知义务履行的问题。显然,这已经破坏了人们对现代社会公开、公正执法的法治信仰。明里执法力不从心,于是靠引诱式执法守株待兔。问题是,对于“如何取证黑车司机的违法行为”这个问题,总不能因为目的合理就不要程序正义——否则,如何谈得上“阳光执法”、“依法取证”呢?

  当年轰动全国的“杜宝良事件”,让人们对隐蔽执法背后的“罚款经济”浮想联翩。眼下看来,引诱式执法比隐蔽执法更为可怕:因为,隐蔽执法只是放任了违法行为的发生,但引诱式执法却从外因上加速了违法行为的生成,甚至把好人诱惑成坏人。协查人员在事先知晓执法人员执法时间及地点的情况下,故意搭乘黑车,并将司机“带入布控区域”,那么他们实际上是故意引诱司机从事违法行径。

  引诱式执法本质是诱使他人违法。事实上,已经有不少自认为出于好心免费搭载乘客、或者拼车的车主,被一些特殊身份的人举报为“黑车”,承受巨额罚款。放任这种引诱式执法的结果,很可能就是当我们最需要搭车救助的时候,没有一辆车敢救我们——谁知道你是不是举报协查员呢。

  新交通法第八十七条有言:“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可见,法之本意不在罚,如果都来大搞引诱式执法,怎能“及时纠正”?更不可能“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了。

  引诱式样执法也并非暗访,暗访本身没有加速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而引诱式执法则奉行有罪推定原则,直接使违法可能转化为违法现实。所谓法治,应当依法而治,执法者正大光明地执法,守法者安心自由地守法,违法者心甘情愿接受处罚。但愿“陈素军事件”的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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