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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林林:修改刑法严惩包二奶实无必要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0日14:41 光明网
作者:徐林林 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议案,建议修改刑法,对“包二奶”进行更明确的定义,并对当事人予以严惩。(新闻晨报3月10日后) “包二奶”既有悖公序良俗,又有违《婚姻法》,理当受到道德谴责。但要“包二奶”者承担刑事责任,我以为比较困难。 首先,立法上存在技术障碍。所谓“包二奶”是一种民间俗称。从法律层面而言,由于缺乏上位法根据,恐怕对“包二奶”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如果定立“包二奶罪”,那怎样将其与重婚、通奸等加以区别呢?实际上,《婚姻法》第四十五条已有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包二奶”者大可来个“对号入座”,参照执行。 其次,操作中取证不太容易。现实中,绝大多数“包二奶”者其实并非法盲,他们与人偷欢,非法姘居,一般都是只做不说,深恐自家后院起火。而受害方即使有所觉察,通常也很难拿出真凭实据。如果在取证过程中,运用跟踪偷拍、暗中录音,甚至“捉奸在床”等手段,不仅可能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而且还将抬高诉讼成本。这,势必进一步激发矛盾,乃至造成更大的麻烦。 再者,道德法律化不是个好东西。应该看到,法律只是道德的底线。想当然地放大法律对不道德行为的惩戒效应,至少有两个问题不容小觑:一是,由于公权力过分介入私人生活领域,会不会有碍公民人身自由,反而不利于良好道德观的建立?二是,会不会因此引发一些人对法律权威、司法正义产生诘问与质疑? 总之,“包二奶”在现行法律中已有约束性条文,另行立法实无必要。这种激情立法,折射出包括部分人大代表在内的人,可能患有“立法依赖症”。而事实上,惟有摒弃诸如此类立法情结,变常立法为立常法,才符合现代法治的基本要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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