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刀:严惩包二奶,刑法治不了百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1日09:53 中国江西网

  作者:禾刀

  随着社会的发展,“包二奶”现象可谓屡见不鲜,“重婚纳妾”甚至成为某些“成功男人”到处炫耀的谈资。昨日,全国人大代表周红玲提交了专门议案,建议将原《刑法》第258条修改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在固定住所有稳定同居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在固定住所长期共同生活,除以下情形外,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被拐骗的妇女;2、因自然灾害生活难以维持,被迫外流,为谋生而与他人重婚的;3、因配偶长期外出,生死下落不明,家庭生活发生严重困难而重婚的。”(《新闻晨报》3月10日)

  琢磨周红玲代表的议案不难发现,其议案严惩“包二奶”现象的重要举措还是加大刑法打击力度,以同居便可确认“包二奶”为“犯罪”的建议,同过去确认重婚的取证难虽有所改进,但也方便不到哪去:什么才是同居?又如何确定稳定同居关系?

  赞成一些网友的分析,即现在“包二奶”是腐败的“副产品”和一些人钱多后脑子进水的表现。但我们在斥责“包二奶”者的丑陋行径时,心里其实总难免这样的隐忧,即既替另一半打抱不平,又带着一种惩罚加挽救婚姻的心理。也就是说,没有人愿意打破即助推这样变质的婚姻分道扬镳,因为在我们的传统文化里,这是不道德的。

  我们还不得不思考另一个问题,既然身受“包二奶”之辱,女方为何常常又舍不得分手?这既有传统因素,更不乏现实根源。“包二奶”者要么有权要么有钱,按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有钱者女方倒是可以得到一点补偿,当然现实中这个过程常常很复杂也很不确定,但对于有权者女方却难得补偿。尤其是,据权“包二奶”者的灰色收入不可能通过法律的层面分配给女方,所以,一旦分手女方常常显得很吃亏。她们除了博得更多人的道德同情之外,并没有太多的牌可打,甚至还可能造成两败俱伤。

  有意思的是,国外比我们更开放,但“包二奶”却难以成为一种社会现象。这一方面因为有的国家公民比较看淡这样的现象,也因一旦婚姻过错离婚将可能面对巨额补偿。目前除美国外,在法国、意大利、我国台湾、澳门地区民法中都有保护无过错方的相关条款。而最近,65岁的英国前甲壳虫乐队成员保罗因为离婚付出了5500万英镑的代价,被当地媒体戏称为“最昂贵的离婚签字”。

  对于“包二奶”现象,光靠加大刑法力度打击道德背叛者并不能给女方更多补偿性权益,可行的策略是,让利益的天平向无过错方倾斜,这比单纯的法律打击或许更管用,更主要的是,可以让无过错者从中获得大笔利益补偿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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