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东飞:民生司法 人民的幸福即最高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2日07:33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周东飞

  3月1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分别向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作工作报告。11日,多位代表委员在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后表示,今年“两高”报告更多地彰显了“民生司法”的内涵。

  考诸中国法治史,此前未有“民生司法”之说。今年两会期间,民生司法与民生政府、民生立法等概念一起,见证了民众福祉在国家权力视野之下日渐丰稔的分量。就司法体系自身而言,从“司法为民”到“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再到民生司法,这当然也不仅仅是一种提法的演进。司法权作为整个国家权力的一部分,既然来源于人民,也就必须将公平正义之果完美地奉献给人民。可见,民生司法所要表达的,应该是以司法手段保障民生权益。这是对“民生”热词的呼应,亦可看作是对司法本位的回归或者重申。

  在“民生”背后是整体的公民权利,讲“司法为民”,讲“司法公正,一心为民”,其所涵盖的意义决不仅仅局限于民众之生计,司法所要服务的乃是整体之“民权”。公正司法之“为民”,理当呈现出司法机关手执“善器”捍卫民众权利的美好图景。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之类民生权益自然理当纳入这幅美好图景,但与此同时公民所拥有的知情、参与、表达、迁徙、选举等等权利,也不应当被排除于司法保障之外。正如人们所常常提及的那样,司法是护佑民众权利的最后依仗,也是防范公权泛滥的最后堤坝,这种依仗或防范不应当有所疏漏或者有所选择。

  说到底,“民生司法”的概念想要表达的,或许正是对于民众整体权利的张扬。这一点,从代表委员和媒体阐释“民生司法”的例证中宛然可见。比如按照媒体的说法,不少人认为,对民生的巨大危害,是高官郑筱萸被判处极刑的根本原因。事实上,作为腐败高官而被严惩的,何止郑筱萸一人。与其说郑筱萸因“吃药贵”而死,不如说他是因为肆意糟践民众赋予的权力而自绝生路。而被看作体现“民生司法”理念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则与衣食住行等狭义的“民生”相去更远。少杀慎杀、疑罪从无等做法所体现的,是对于公民生命权、自由权的尊重和保护。这样看来,“民生司法”或许并无厚此薄彼的藩篱预设。

  如果“民生司法”的概括着意于张扬整体的民权,那么应当说司法实践领域中并不缺少释放上述善意的空间。肖扬在高法报告中提出,将增强审判工作透明度,大力弘扬司法民主。贾春旺也在高检报告中表示,要全面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增加民众在司法工作中的发言分量,是“两高”改进司法工作的一致选择,这也同样可以看作司法权对民众权利的尊重。不过,两会前后关于许霆案的争论似乎说明,这样的努力仍需加大力度。据《新快报》11日报道,在“两高”报告小组讨论尚未开始的时候,就有不少政协委员接到通知,小组讨论时不要谈及个案,尤其是许霆案。噤声的理由或许可以解释成防止干涉司法独立,事实上,谁又能说代表委员乃至民间的讨论,不是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和监督呢?

  当然,“民生司法”既然不会拘泥于衣食住行的保障,也就不会止步于对司法公正的监督,全方位的公民权利才应当是这种新的司法理念的视野和襟怀。培根说,“人民的幸福就是最高的法律”。那么我们是否也可以说,公民权利的全面伸张和实现,就是最高的司法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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