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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一飞:案件审理中 请上级法院领导慎言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3日07:44 东方早报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高一飞 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就“许霆案”表示,“我个人认为定盗窃罪没问题,但法院判刑太重了。”他认为这个案件可以适用刑法第63条,即“轻案请示原则”。这是最高法院负责人首次就许霆案定罪量刑表态,这一表态显然是批评性的。(3月11日《成都商报》) 实际上在此前的1月17日,出席广东省“两会”的广东省高院院长吕伯涛就“许霆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吕伯涛说,这个案子有很多的特殊性,比如柜员机算不算金融机构?许霆的行为方式算不算盗窃等都是可以讨论的。间接对广州市中级法院的裁决表示了异议。(1月18日新华社) 一个中级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受到两个上级法院的院长的批评性评价,表明这一案件极富争议。然而,这样的评价行为的适当性却大可质疑。 我在很多文章中呼吁,限制公民和媒体对司法审判的报道和评论是缺乏足够依据的,然而法官并不是普通平民,“为了能够令人满意地履行司法职务,法官就必须接受对其公民权利的限制。”联合国大会在其《司法独立基本原则》中指出:“根据人权宣言,司法机构成员像其他公民一样享受言论、信仰、结社、集会自由的权利。但是,法官在行使上述权利时应当注意方式,要能够维护司法尊严、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性。” 加拿大一学者认为,“公务员受到的限制远远超过普通公民受到的限制,而对法官言论自由的限制又超过对其他公共机关的限制。”(《法院与媒体》,法律出版社,2006年9月版第225页)为什么要进行这样的限制,因为法官公开发表对案件的看法会“威胁法院实力和质量。可能会导致判决有倾向性、预先判决案件、公众质疑、浪费时间、错误地解释法律、法庭争议等。”法官个人还会承受分散精力、被媒体错误报道、会卷入公开的争端等风险。澳大利亚学者戴尔·道森爵士认为,禁止法官接受媒体采访的最实质性的理由是:“法官的职责是审理案件,通过公开审理,并在做出裁决时公开给出他们的理由。他所做的每一件事都在公众的监督下,没有必要再做进一步的阐述。法官在与媒体讨论其司法职责时要冒很大的风险。”因为“司法的方法、法院的服装、法院的程序都专注于培养客观而不是主观的方法去实现正义,而媒体不可避免的趋向是个性化有关问题,这对目标是有害的”。(《法院与媒体》,第212页)在许霆案件中,还牵涉到司法权威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法官能不能批评其他同行的裁判? 加拿大法官Thomas认为:“司法机构的任何成员参与攻击另一同行或司法机制本身的行为都是不恰当的。”“因为这会影响公众对司法机制的信任。”司法不同于政治组织,可以通过任何方式的公开批评甚至于吵架来实现争议民主,法官的争议民主只能发生在正式的法庭评议时。上级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通过上诉审的亲自参加来表达对下级法院的意见,但是,不能通过批示、批评等法外方式公开评论同行的判决,更不能通过媒体发表言论这样影响极广的方式来对下级同行的裁判发表批评意见。 法官批评其他同行,是不尊重其他法官的权威,在批评者为上级法院法官时,还可能导致以上压下,影响正在由下级法院平起平坐的法官处理的案件的公正与独立,也影响将来可能发生的上诉审或者再审程序的独立与公正。 尽管姜兴长副院长在谈话时强调“我个人认为”,然而,他的特殊身份在公开场合的讲话并不是大学课堂的讨论,而是对公众表达了一个最高法院法官的立场,自然会对下级法院法官的司法权威产生负面的影响,在个案上也会对办案法官产生无形的压力。同为法官同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对许霆案“惜字如金”,只表示“许霆案仍然在一审阶段,未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院副院长陶凯元则表示“不对‘许霆案’发表意见”,这样的做法,显然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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