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评施杰委员的重刑建议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4日07:46 红网-潇湘晨报

  作者:刘洪波

  “艳照门”在继续发酵中,现在它的效应已到达国是会议。政协会议上,先有陈道明委员表示传播者最恶劣,演员是受害者,后有汪明荃委员表示不能将事件贴上演艺圈标签。最新消息是来自四川的施杰委员郑重建议,即使在网上传播一张淫秽照片也应视为犯罪。

  读到施杰委员的建议,我是相当地震惊,难道又要“严打”了吗?这些天看了不少两会花絮,知道政协委员们会吹拉弹唱,“万方乐奏有于阗”,还有委员提出要在明年大赦天下,施杰委员的这个“重刑主义”建议,分明是与气氛不合。

  从报道看,施杰委员是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是一个专业的法律工作者,讲法律素养,我这个几乎可以称为法盲的人只有五体投地。我想,在提出这个建议的时候,施杰委员一定是被气炸了肺,因此我也很感动于施杰委员的浩然正气。

  按照这种“一步到位”的严惩办法,偷一块钱是不是要治盗窃罪,贪污一块钱是否要治贪污罪,犯罪还是一般违法,还需要区别吗?

  从施杰委员的建议看,想必认为传播淫秽照片是天下最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否则不会出此狠手。我不能说传播淫秽照片不是一个问题,但相比之下,难道没有比传播淫秽照片更具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吗?要说败坏良好的社会风尚,贪污受贿岂不是民愤更大,没有谁说受贿一包烟也要以犯罪论处。

  前些时“艳照门”正热闹,北京市公安局表示传播“艳照”200张以上,或传播到网上使点击数达到1万次以上的,传播者将被追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合适不合适不论,还有个程度上的界线。按照施杰委员的建议,情节上的轻重也不必讲了。

  律师给人提供法律帮助,理当对人的行为有某种程度的理解,哪怕面对一个罪犯,也应当去进行尽可能对他有利的辩护。施杰委员建议传播一张淫秽照片就是犯罪,建议以法律强制手段推行网络实名制,他在内心里认为传播淫秽照片哪怕只是一张也要治罪,比公诉人更加愤慨,我就不知道如果他碰到相应案件,将会作出怎样的辩护。或许,他还是会代理相应案件,那样他所做的仅仅只是一门生意,而与他的法律理想没有关系,这就是说,他并不相信自己的辩护意见,那么律师算是怎样的一个职业呢,真的只是出售口舌而已?

  我还不知道司法系统是否有足够的地方来关押施杰律师认为必须治罪的人。施杰律师特别愤恨传播淫秽照片,肯定也有人特别愤恨偷窃行为,又有人特别愤恨渎职行为,还有人特别愤恨打架斗殴,每一种违法行为都不免有人特别愤恨,那么就会有无数的“不论轻重、多少,触犯就是犯罪”的建议。如果这些建议都得以采纳,会是怎样的盛世图景?我想,就算是只采纳施杰律师的建议,司法系统也会不堪承受。

  多年以前,我看到一篇政协会议的报道,神采飞扬地称为“参政畅想曲”。看到施杰律师“传播一张也犯罪”的建议,我觉得真的可以担当“畅想”的美名。按我对一个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的想象,正常情况下不至于这样不着边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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