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永晨:有争议的开发应依法召开听证会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6日09:04 新京报

  作者:汪永晨

  我们今天的环保和过去有什么不同?可以说,最大的不同就是2003年9月1日生效的《环境影响评价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自从这部法律颁布后,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就成了法律赋予公众的权利;举行听证会,就成了环境保护的执法依据。

  2005年举办的圆明园“防渗”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过程中,国家环保总局通过互联网对环境影响评价草案进行了全文公布。随后4月13日召开的听证会在中国环境保护历史上史无前例。

  圆明园“防渗”以完全向社会公开的形式在国家环保总局办公楼举行。热心环保事业、关心圆明园遗址命运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公告申请参加了听证会,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证据,表达心愿,贡献了智慧。项目单位和利害关系人,在听证会上提出了证据并进行了申辩和质证。

  遗憾的是,从圆明园听证会召开到现在整整三年了,有关环保的国家级听证会仍然寥寥。

  如今,我国一些大的工程项目,特别是一些水电项目,有些甚至是在世界自然遗产之内,引起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当地农民已经被移民了,可这些项目的环评报告却在民间一而再,再而三提请公示后,依然难以做到,听证会难以召开。一些大型项目为了开工,甚至可以改划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的范围。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污染了发达地区,正在向偏远,落后,生态更加脆弱的地方迁移。环评报告的公示,听证会的召开,在这些项目前,行同虚设。

  保护环境重要,还是发展经济重要,这些年来一直在激烈地争论着。

  应该说当然都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不管做什么都应依法行事。《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中提出的公众参与,听证制度,在现实中为保护环境发挥了多少作用?这些法律又保护了多少公众的利益呢?如果没有起到作用,如果没能保护公众的利益,就要问问为什么?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今年五一就要正式实施了。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说过:这一办法是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的积极举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公众是环境保护最大的利益相关人,拥有保护环境的最大动机。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就是在公众与政府之间架起沟通的桥梁,让公众行使项目建设中、企业排污的环境监督权,而不是在造成既成事实后产生冲突,缓和与化解因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

  知情与参与,是公众的权利,更是目前难以解决的很多环境问题的重要举措。

  □汪永晨(北京 环保志愿者)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