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洪其:在保护公民表达上也要解放思想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7日09:17 东方早报

  作者:潘洪其

  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两会新闻中心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国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批评意见,“包括批评奥运的情况,包括讲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的怨气,发发牢骚”等等,都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充分保障。

  自去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来,“保障表达权”成了一个令人鼓舞的时代主题。2月22日,《人民日报》“人民论坛”专栏发表题为《解放思想,先要解放表达》的文章。文章提出,解放思想需要先解放表达,要创造一个宽容的环境,倾听各个阶层的真实诉求,鼓励人民群众表达意见。这篇文章从思想解放的角度,分析了保护和解放公民表达权的重要意义。具体地讲,保护和解放公民表达权,一是要从内容上、实体上予以保障,公民无论是向政府提建议还是向国家机关提批评意见,无论是“批评奥运”还是讲述生活中、工作中的怨气,都理应受到保护;二是要从形式上、程序上予以保障,公民无论是在媒体发表文章,还是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无论是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还是像重庆“彭水诗案”中的公务员秦中飞那样编发短信讽刺时弊,都不应受到追究。

  不能不指出的是,在现实生活中,随着公民表达权的增加,一些官员滥用公权力压制公民表达的事件正在增加,从重庆“彭水诗案”、山西“稷山文案”到河南“孟州书祸”、陕西“志丹短信案”,公民因发表批评官员的言论而被追究刑责的案件一再发生。一些官员动辄以自己受到侮辱、诽谤为由,直接或间接动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对正常行使表达权的公民横加打压,向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和法律,向保护公民表达权的时代主题提出挑战。有鉴于此,在保护和解放公民表达权的问题上,在“解放思想,先要解放表达”的基础上,我们迫切需要深化认识,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在这个问题上解放思想,不但要从实体和程序上加大对公民表达权的保护力度,更要加大对侵犯公民表达权的违纪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笔者注意到,与最高院副院长张军一起在两会新闻中心接受采访的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表示,检察机关要追诉滥用权力构成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际上,一些官员以“侮辱诽谤”的罪名将正常行使表达权的公民课以刑责,已经涉嫌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应当是检察机关追诉和人民法院惩处的对象。这就要求司法机关站在保障人权、保护和解放公民表达权的高度,提高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行为的自觉性、主动性和“攻坚能力”,而不能像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那样,甘愿成为官员侵犯公民表达权的工具。

  这是对司法机关打击侵犯人权工作提出的更高标准,也应当成为司法机关解放思想,依法履行职能,更好地保障公民表达权的一个崇高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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