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曙光:不能用文明的名义限制出境旅游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07:19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尹曙光

  由于一些中国人在境外旅游时出现了许多不文明行为,全国人大代表吴自祥建议,制定中国公民出境旅游道德规范,对出境游不文明的游客,可给予限制其再次出境游的惩罚。但我认为,虽然不文明行为在哪里都为人所深恶痛绝,只要没有触犯法律,用任何理由去限制他再次出境旅游的权利都是不合适的。

  人们经常列举的中国人出境游时的种种不良行为,在境内游时同样存在。按照吴代表的逻辑,是不是也该限制不良行为人的境内游呢?如果不限制,明显是内外有别,害怕家丑外扬。在国(境)外就丢中国人的脸,在国(境)内就无所谓。不文明行为,在任何地方都是不良行为,但只要未触及法律,外国人对一部分中国人的恶习不满,一般也只能多立一些中文指示牌加以提醒,并不拒绝中国人去旅游,这也说明不文明行为确实没有违反当地法律。一旦犯法,人家可不会留任何情面。

  至于说不文明行为影响到中国人的形象,则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不良行为的中国人让外国人感到恼火,并可能殃及其他行为端正的中国人。同胞的陋习令人感到羞耻,但绝不因此而低人一等。事实上,你做到入乡随俗,在国外或境外遵纪守法,尊重他们的风俗习惯,以礼待人,不卑不亢,人家也不会不问青红皂白地把你打入另册。相信他们是能够明辨是非的。文明的中国人越来越多,他们自然会改变印象。

  我想,没有人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提出限制不文明者在境内旅游,谁都知道这是在限制人身自由。境外游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丧失了人身自由,公民就无法履行其他任何权利。到境外旅游也好,在境内旅游也罢,都是一个中国公民对自己人身行动的自由支配,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不文明行为属于道德范畴,动辄用道德规范来限制法定权利,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格格不入。我们曾经有过以空泛的概念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惨痛教训,在当今的法治社会中再也不能重蹈覆辙。

  当然,不文明行为本身却不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明确指出,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众多不文明行为已经损害了其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改掉那些丑陋之举,要依靠教育的方式提高公民素质。最应该做的是用法律武器去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相反。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Powered By Google
不支持Flash
·《对话城市》直播中国 ·新浪特许频道免责公告 ·诚招合作伙伴 ·企业邮箱畅通无阻